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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抗字第 1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680號再 抗告 人 林育培代 理 人 鄭炎生律師相 對 人 軒轅教總部法定代理人 陳怡魁上列當事人間宣告選舉無效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101年3月19日所為100年度抗字第1680號裁定已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30日寄存送達再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又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是本件再抗告期間自101年4月10日起算至101年4月19日已屆滿。再抗告人遲至101年4月20日始提起再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裁判案由:宣告選舉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