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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抗字第 17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755號

抗告人 謝鄭淑真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張美蘭、練坤地及黃四川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張美蘭、練坤地及黃四川(下逕稱其名,合稱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主張其將所有大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專公司)60萬股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信託登記予張美蘭,詎張美蘭卻出售予知情之練坤地及黃四川,相對人共同侵害抗告人關於系爭股票權利,致其受有系爭股票面額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之損害,聲請原法院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1019號裁定准許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嗣抗告人對相對人向原法院提起99年度重訴字第209號確認股票所有權等事件(下稱本案訴訟),但經判決全部敗訴,雖抗告人提起上訴,但以練坤地及黃四川與大專公司在另案成立訴訟上和解,並將系爭股票轉售予第三人謝時寶等由,而於100年1月19日具狀撤回本案訴訟之上訴及起訴,抗告人已不得再以相同請求權對相對人為請求,則其原聲請假扣押之情事已變更,爰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否准相對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相對人不服,對上開處分聲明異議,經原裁定廢棄,並准許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雖撤回本案訴訟之上訴及起訴,但已另於99年9月24日對張美蘭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99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不當得利事件,請求其返還600萬元。因相對人通謀虛偽買賣系爭股票時,已約定黃四川與練坤地出售系爭股票,張美蘭可取得75%之賣價,茲練坤地、黃四川與第三人謝時寶在另案成立訴訟上和解,謝時寶以803萬元買受系爭股票,張美蘭可獲取其中75%即6,022,500元,伊為保全對張美蘭之債權,自須對該筆款項採取保全措施之必要,系爭假扣押裁定情事並未變更云云。

四、按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所謂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歸消滅,或經本案判決予以否認,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時應表明請求及其原因事實,故債權人依所表明私法上請求權,提起之本案訴訟,若發生請求權消滅或喪失或經判決否決等情事,聲請假扣押之情事即已變更,債務人自得聲請撤銷假扣押。經查:

㈠、抗告人主張相對人間通謀虛偽買賣系爭股票,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共同侵害其關於系爭股票權利,並釋明日後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由,聲請原法院准許系爭假扣押裁定等情,業據本院調閱系爭假扣押裁定卷查核屬實,並影印附卷可參(見本院卷30頁至33頁)。嗣相對人聲請原法院命抗告人限期起訴,雖經抗告人提起本案訴訟,惟經判決全部敗訴,抗告人提起上訴後,又具狀撤回本案訴訟之上訴及起訴等情,此有民事撤回起訴暨上訴狀在卷可參(見原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2號卷6頁),且為抗告人所不爭之事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抗告人已不得再執聲請假扣押時所表明原因事實之請求權,再提起同一之訴,顯見抗告人已喪失原聲請假扣押請求之權利。是相對人主張原命假扣押之情事已變更,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自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至抗告人主張其另向相對人張美蘭向臺北地院提起99年度重訴字第122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固提出民事起訴狀及臺北地院民事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10頁至11頁),惟抗告人係以張美蘭可獲取練坤地及黃四川出售系爭股票價款之75%為由,依不當得利法則另案訴請張美蘭返還600萬元本息,顯與原聲請假扣押所表明共同侵權行為之原因事實不同,抗告人對張美蘭所提起新訴之請求權,既非原假扣押所表明之事實範圍,自不屬於原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本案訴訟範疇,抗告人執此主張系爭假扣押裁定情事未變更云云,顯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相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駁回相對人之聲請,並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呂淑玲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