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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抗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361號

抗 告 人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代 理 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相 對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閻俊傑為相對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莊興,嗣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18日變更為閻俊傑,並經行政院經濟部於100年1月25日准予變更(見101年1月15日民事陳報狀檢附之經濟部100年1月25日經授商字第10001014370號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依前揭說明,自應由閻俊傑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法 官 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