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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抗字第 1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396號抗 告 人 莊榮兆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又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8月1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亦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2000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金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