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328號
抗 告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代 理 人 陳哲宏律師
黃朝琮律師劉家昆律師抗 告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代 理 人 許兆慶律師
陳素芬律師朱日銓律師相 對 人 遠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登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26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零捌佰伍拾壹萬肆仟參佰貳拾貳元。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抗告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得易購公司)於原法院列抗告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國際公司)及相對人為被告,提起訴訟之各項訴訟標的價額:第1項聲明為新臺幣(下同)7億2,357萬6,000元;第2、3、5 項聲明為4億9,145萬7,760元;第4項聲明不能核定,以165 萬元計算;第6項聲明為150萬元,合計為12億1,818萬3,7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26萬2,054元,扣除已繳28萬9,200 元外尚應補繳897萬2,854元,茲限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未繳者駁回其訴等語。
二、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抗告意旨略以:伊起訴之第1項至第5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並無交易價額,亦無客觀標準可供計算,伊因聲明事項所得之利益均不能核定,而上開聲明間有利益相通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第6 項聲明係損害賠償之附帶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原裁定有所不當,應予廢棄云云。
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其中第2、3、5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億1,808萬2,191元;第6項聲明應核定為7億5,000萬元,方屬正確,故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總計應為58億9,330萬8,191元等語。
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於原審起訴,主張: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及相對人均屬東森集團旗下,前因王令麟涉及力霸案遭受羈押,東森集團資金週轉不易,遂將伊之股權售予新加坡匯亞基金集團,並由龍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視公司)代表新加坡匯亞基金集團簽訂「股份移轉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嗣伊因公司合併輾轉取得龍視公司在上開股份移轉協議書之買方地位,相對人依該協議書約定對伊負有契約義務即應提供如附表所示之頻道至100 年12月31日止予伊使用,且伊就98 年1月起至同年12月止已給付使用系爭頻道之費用予相對人。王令麟其後另籌設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森百貨),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竟與相對人簽訂「電視節目合作播送合約書」,由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取得如附表所示之頻道使用權後,再移交挪供森森百貨使用成立U-Life電視購物台,相對人拒絕對伊履行義務,繼續性地侵害伊對附表所示頻道之使用權,聲明:㈠確認相對人與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間簽訂電視節目合作播放合約書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或應撤銷。㈡確認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於
100 年12月31日前就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頻道有使用之權利,或相對人應將該權利移轉予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㈢相對人應於100 年12月31日前使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頻道多系統/系統經營者維持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出之營運計畫,播送抗告人東森易購公司所提供之訊號。㈣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應向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多系統/系統經營者表示無使用、收益、處分附表所列有線電視頻道之權利,並不得妨礙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所提供訊號之播送。㈤相對人不得妨礙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提供訊號就附表所列有線廣播電視頻道之播送。㈥相對人及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應連帶給付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1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項,有起訴狀可稽(原法院卷第
1 頁)。
五、茲就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之各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予以析述如下:
㈠第1項聲明:
1.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之第1 項聲明:請求確認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與相對人間之「電視節目合作播放合約書」,依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2項、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9條第1款、第4款等強制規定而為無效不存在;或另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撤銷上開合約等情,有書狀可參(原審卷第65頁反面)。探究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為此項聲明之目的,在藉由確認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與相對人間合約關係不存在或應撤銷之方式,以達自己依系爭協議書在約定期間內有使用如附表所示頻道播送之權利,以資獲得營運商業利益,核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以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使用如附表所示頻道所受之商業利益為訴訟標的之價額。
2.本院參酌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在其前對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中(原法院98年度裁全字7237號、本院99年度抗字第119 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927 號)陳報及提出之損益表,可知:其於96、
97、98年度稅後之淨收益依序為4億3,349萬2.421元、4億4,603萬5,908元、6億5,241萬3,626元,是該3年度平均之稅後淨收益為5億1,064萬7,318 元,以其全部電視購物戶約400萬戶,本件所涉頻道收視戶約70 萬戶,業據本院99年度抗字第119號裁定理由載述綦詳(原法院卷第270頁反面),可供採憑。又本件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意在確保其依系爭協議書約定於100年12月31 日前得使用如附表所示頻道,已如前述,而其於99 年1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亦有起訴狀收件章可憑(原法院卷第1 頁),則依上開資料據以計算本件訴訟自起訴時至100年12月31日止(23 個月又10天),再依所得稅法第5條規定加計20%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後,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營業淨收益之損失為2億851萬4,322元【510,647,318 x1/12x(23+10/30)x70/400x(1+20%)=208,514,322 ,元以下四捨五入】,而得作為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主張:
此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云云,應無足取。
3.卷附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有線電視頻道租賃契約書」(原法院卷第281-287 頁),並主張:
該租賃合約書為此項聲明之撤銷標的,應以租賃契約期限內租金總額7億2,357萬6,000 元作為訴訟標的價額云云。
然查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為此項聲明所得受之訴訟上利益,已如上述,核與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相對人間租賃契約無涉,是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此項主張,委無可採。
㈡第2項至第5項聲明:
查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起訴聲明第2 項聲明:確認伊就附表所示頻道之使用權存在,或相對人依系爭協議書應移轉該權利與伊云云,確認之訴訟利益為其得使用如附表所示之頻道。另就其聲明第3項至第5項,核均係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基於其就如附表所示頻道有使用權之地位,請求相對人及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所得受之訴訟利益仍為其得使用如附表所示頻道而可得之營業利益。職故,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就第2項至第5項數項聲明間,具有利益相通之競合關係存在,且與第1 項聲明之目的相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仍以第1 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即2億851萬4,322元計之。
㈢第6項聲明:
查抗告人東森得易購公司此項聲明請求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及相對人應連帶給付得易購公司150 萬元本息,請求權基礎為:系爭協議書第8.4條(原審卷第100頁)懲罰性違約金請求權及民法第18、19、184、185條損害賠償請求權等項,應屬財產權涉訟;且與聲明第1項至第5項同為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而衍生之損害賠償、違約金請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抗告人東森國際公司主張:應併算其價額云云,容有誤解。
六、綜上所述,抗告人提起之本件訴訟係有關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價額為2億851萬4,322元,原法院核定為12億1,818萬3,760 元,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核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至於抗告人依該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納之裁判費,應由原法院另行裁定,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法 官 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淑芳~f0附表:有線廣播電視頻道詳目┌──────┬──────┬────────┬────┐│ │ │ │ ││ 多系統業者 │ 系統業者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頻道 ││ │ │ │ ││(MSO)名稱 │(SO)名稱 │會公告之經營區域│ ││ │ │ │ │├──────┼──────┼────────┼────┤│ │ │ │ ││台灣寬頻通訊│南桃園有線電│南桃園(獨家經營│第35頻道││ │ │ │ ││顧問股份有限│視股份有限公│) │第47頻道││ │ │ │ ││公司 │司 │ │第48頻道││ │ │ │ ││ │ │ │第60頻道││ │ │ │ ││ ├──────┼────────┼────┤│ │ │ │ ││ │北視有線電視│新竹縣(獨家經營│第35頻道││ │ │ │ ││ │股份有限公司│) │第47頻道││ │ │ │ ││ │ │ │第48頻道││ │ │ │ ││ │ │ │第60頻道││ │ │ │ ││ ├──────┼────────┼────┤│ │ │ │ ││ │信和有線電視│苗栗北區(獨家經│第35頻道││ │ │ │ ││ │股份有限公司│營) │第47頻道││ │ │ │ ││ │ │ │第48頻道││ │ │ │ ││ │ │ │第60頻道││ │ │ │ ││ ├──────┼────────┼────┤│ │ │ │ ││ │吉元有線電視│苗栗南區(獨家經│第35頻道││ │ │ │ ││ │股份有限公司│營) │第47頻道││ │ │ │ ││ │ │ │第48頻道││ │ │ │ ││ │ │ │第60頻道││ │ │ │ ││ ├──────┼────────┼────┤│ │ │ │ ││ │群健有線電視│臺中市(獨家經營│第35頻道││ │ │ │ ││ │股份有限公司│) │第47頻道││ │ │ │ ││ │ │ │第48頻道││ │ │ │ ││ │ │ │第60頻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