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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抗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84號抗 告 人 楊曜寧上列抗告人因與擎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 1日所為99年度重訴字第1299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 、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法院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業已於99年12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在途期間,算至99年12月21日(按抗告人居住台南市計算)業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9年12月30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法 官 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倪淑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