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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聲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69號聲 請 人 陳仙香上列聲請人因與郭碧瓊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郭碧瓊等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99年度僅有薪資所得新臺幣5萬4,000元,其名下無任何財產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對無誤。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