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號上 訴 人 遠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旭生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複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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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振傑郭惠慈謝育慈范琁為賴思凡程凱利李柑陳美珍謝伊婷李秋玥林上筑林上瑀黃玉秋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價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0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賴劍毅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