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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更(三)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號上 訴 人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上 訴 人 林麗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被上訴人 萊斯布羅斯(Les Burrows)

CA 95035 ,U.S.A.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