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12號上 訴 人 台灣精材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啟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上 訴 人 林麗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被 上訴人 萊斯布羅斯(Les Burrows)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