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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世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茂雄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複 代 理人 簡見安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複 代 理人 莊凱閔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陳煥生律師複 代 理人 劉秉鈞律師

魏君婷律師被 上 訴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訴訟代理人 廖世昌律師複 代 理人 白佩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代辦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 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詹文馨法 官 蕭胤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家敏

裁判案由:給付代辦費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