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65號聲 請 人 劉春雪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隆賢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如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 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法院應依第1 項聲請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核對結果,書記官如認其筆錄確有誤記或遺漏者,應即依錄音內容更正之。又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前,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法庭錄音辦法第6條、第7 條定有明文。又法庭錄音光碟之目的係為輔助筆錄記載,並作為校正筆錄是否正確之參考,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13條之1、法庭錄音辦法第5 條之規定自明。準此,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如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並聲請法院播放錄音,核對更正筆錄而未准更正者,始有請求交付錄音光碟之必要。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0年12月7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全程數位錄音光碟(見本院卷㈡頁60),惟於言詞辯論時自陳對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筆錄記載內容並無意見,聲請錄音光碟之用途係備供另案刑庭必要時使用之證物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㈡頁122 )。經核與上述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立法目的尚有未合,而難認有其必要性,依前開說明,自難以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