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05號上 訴 人 國泰板橋第一新城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世岳共 同訴訟代理人 洪瑞銘
陳淑芬律師陳曉祺律師上 訴 人 國泰板橋第一新城D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舜爵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被上訴人 國泰板橋第一新城F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鄧德倩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