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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05號上 訴 人 國泰板橋第一新城C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世岳訴訟代理人 洪瑞銘

陳淑芬律師陳曉祺律師上 訴 人 國泰板橋第一新城D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舜爵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陳曉祺律師被上訴人 國泰板橋第一新城F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國華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使用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使用權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