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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杜偉成律師被 上 訴人 美國雷曼兄弟亞洲商業有限公司(Lehman Brothers

Commercia.法定代理人 Patrick C.

Edward Si.Paul Jere.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鍾元珧律師陳宇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利息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楊絮雲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