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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3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300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文豊訴 訟 代 理 人 張慧婷律師被 上 訴 人即 附帶上訴人 HERNANDIA SHIPHOLDING S.A.法 定 代理人 Yosuke Shimada被 上 訴 人 Glen Patrick Aroza被 上 訴 人即 附帶上訴人 Mohammad Rezaul Karim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 程學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船舶碰撞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5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張松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