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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61號上 訴 人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太環境工程實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俊豪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添信律師

何盈蓁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王歧正律師徐慧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降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沈榮津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杜紫軍,於民國101年6月5日變更為沈榮津,有行政院令可稽(見本院卷第143頁),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2頁),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裁判案由:調降權利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