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61號上 訴 人 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太環境工程實
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龔俊豪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添信律師
何盈蓁律師被 上訴 人 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訴訟代理人 金玉瑩律師
王歧正律師徐慧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降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沈榮津為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杜紫軍,於民國101年6月5日變更為沈榮津,有行政院令可稽(見本院卷第143頁),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42頁),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法 官 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