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字第479號聲 請 人 葉璟霖(即被上訴人王曉薇之繼承人)相 對 人 葉冠偉
葉成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一及附表二關於土地坐落、基地坐落欄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附表一、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以真附表一:
(登記原因:信託)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10 1/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357 59/1000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0000 臺北市○○○路0段000號地下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86.9(㎡) 全部附表二:
(登記原因:買賣)土 地 標 示 土地坐落 地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8 1/4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10 9/10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建 274 1/4建物築標改示良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0000 臺北市○○○路0段000○0號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134.21(㎡)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