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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423號上 訴 人 林健助

林健龍涂金柱葉岳雄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良財律師複 代理人 游香瑩律師被 上訴人 劉守欽兼 訴 訟代 理 人 彭鳳嬌共 同訴訟代理人 藍松喬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劉彥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合夥結算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陳靜芬法 官 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