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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18號上 訴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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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浩雲律師葉家宇律師彭正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現金股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陳博享法 官 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裁判案由:給付現金股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