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88號上 訴 人 劉朝生
張健銨王天澤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財務(香港)有限公司間因履行保證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6萬3776元(按原審係判命原審被告鄭月霞、鄭進財、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港幣356萬1892元,應依被上訴人於99 年2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時港幣兌換新臺幣之匯率4.173計算,3,561,892×4.173=14,863,77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4284元,除已繳12萬151元外,其餘9萬4133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