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689號上 訴 人 鐘慶淡
1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雅勻等間因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157號判決,提起上訴,核關於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另請求仲介佣金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萬元,合計壹仟零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伍仟貳佰捌拾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