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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40號上 訴 人 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雨生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複代理人 陳安倫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被上訴人 張秀美兼訴訟代理 郭慶國人 (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富邦開發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捌拾玖萬捌仟股」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捌拾玖萬捌仟股」;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富邦開發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邦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邱璿如法 官 王本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