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54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訴訟代理人 周秀珠複 代理人 張寧軒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因重新分配國有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65,46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2,924元。
二、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三、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第三審裁判費用,及提出委任狀或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為聲請。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