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54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周後傑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被 上訴人 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許金豐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竹縣竹東鎮杞林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重新分配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周後傑,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周後傑,業據上訴人提出行政院101年4月26日院授人組字第1010034286號函影本為證,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