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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上字第 8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800號上 訴 人 許金塗訴訟代理人 陳達成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戴惜等間因確認租佃租約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9萬2,200元(計算式:4,7336,8002=16,092,2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萬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