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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重再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再字第15號再審原告 徐啟明

徐曾英花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峰緯通風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事件,經查訴訟標的金額9,100,000 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36,63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