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
抗 告 人 潘振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淑珍、潘振雄、潘振華、潘振奮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本院100年度重家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依法以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法 官 邱 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