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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金上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17號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複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被上訴人 林雨倫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2月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思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