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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金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金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富裕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昌佑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尹純孝律師被上 訴人 蕭王美麗訴訟代理人 王石川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二六號上訴人蔡昌佑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

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蔡昌佑(下稱蔡昌佑)自民國

(下同)95年間擔任上訴人富裕環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裕環球公司)之董事長,及自94年11月15日起接任訴外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漢友國際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CF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之董事長(嗣於95年8月14日更名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宏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英文名稱:Horizon Kingston Asset Manageme-

nt Ltd.,下稱宏遠資管公司),富裕環球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1條第2項、第16條第1、2項規定,公開勸誘伊投資購買以美國老年壽險保單為投資標的之1年期Lydia Ca-pital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LP基金(下稱系爭基金),並佯稱富裕環球公司與上市公司宏遠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遠證券公司)、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投信公司)、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壽險公司)同屬三商行集團之關係企業,致伊誤信,而於95年11月22日與宏遠資管公司簽訂信託契約,並投資美金25萬元購買系爭基金而受損害,爰對蔡昌佑依民法第184條,對富裕環球公司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見本院卷第148頁反面),請求連帶賠償美金25萬元及其利息等語。

查蔡昌佑就上開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之原因事實,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710號提起公訴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6號判決有罪;蔡昌佑提起上訴,經本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蔡昌佑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33號撤銷發回本院,於理由中具體指明就系爭基金是否為屬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所指「境外基金」,及富裕環球公司、宏遠資管公司是否為宏遠證券公司之關係企業等事實,應再為調查。是上開刑事訴訟尚待調查之事實,即為兩造在本件訴訟主要爭執之法律關係。兩造復均表明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之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意(見本院卷2第84頁、第189頁反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在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李芳南法 官 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