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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非再抗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非再抗字第5號聲 請 人 趙福龍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N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楊絮雲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