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續易字第1號請 求 人 范揚榮相 對 人 王蔣金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兩造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成立和解,請求人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請求駁回。
請求費用由請求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民事訴訟法第38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繼續審判,應表明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如未表明請求繼續審判之原因者,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判例參照) 。
二、本件請求人以兩造於民國101年4月25日在本院成立和解之結果,相對人所得利益大於原判決所載,損及請求人之上訴利益,應有請求繼續審判之事由,而請求繼續審判等語,並未表明系爭和解究有何無效或得撤銷之事由,參照前開說明,其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法 官 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