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9號上 訴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訴訟代理人 夏成浚被上訴人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德信訴訟代理人 簡恒鵬訴訟代理人 王可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五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黃國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淑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