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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國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國字第8號上 訴 人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曾坤炳上 訴 人 莊榮兆

林展松賴正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俊鴻等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起訴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關於起訴聲明第二項登報道歉部分,核屬非因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參照),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石有為法 官 楊絮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慧娟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