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80號被上訴人 旺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培民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李金葉間因給付委辦費用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26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2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