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33號上 訴 人 徐培耕兼 訴 訟代 理 人 吳運粧被 上訴人 林志原訴訟代理人 林士祺律師被 上訴人 陳瑜閔
黃文達陳定宏(原名陳韋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是否涉犯偽證、誣告等罪嫌,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爰裁定於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上開刑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上聲議字第5359號處分書駁回上訴人之再議確定,有該處分書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村
法 官 陳秀貞法 官 王麗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