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上 訴 人 鄭鈺霖被 上 訴人 黃正一上開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就原審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本件上訴標的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初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