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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10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056號上 訴 人 鄭鈺霖被 上 訴人 黃正一上開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就原審判決所命給付金額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本件上訴標的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之,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初玲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