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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108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087號上 訴 人 簡鈺庭訴訟代理人 王健珉律師

施泓成律師程蘊霞律師被 上訴人 孫銘霞訴訟代理人 陳盈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7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上訴人聲明求為判決: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主張:伊與訴外人乙○○為夫妻,被上訴人明知乙○○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過從甚密,並於民國93至99年間,多次於不詳旅社及被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住處與之發生性行為。伊於99年5月6日察覺乙○○接獲不明來電、行為有異,再察看乙○○之慣常記載之96、

98、99年度桌曆內容,始悉上情,乙○○亦向伊坦承此事,又伊於99年6月6日在伊女即訴外人簡櫻蘭陪同下至被上訴人住處商談時,被上訴人亦坦承與乙○○發生性行為,且被上訴人觸犯刑法相姦罪責,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上訴人與乙○○相姦行為嚴重破壞伊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致伊精神上莫大痛苦,依法應予賠償等情,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70萬元及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除援用原審所提立證方式外,補提錄音譯文節本、桌曆記載節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0年度調偵字第390號及100年度偵字第5290號案件之100年3月16日訊問筆錄、手機簡訊、電話通聯紀錄、匯款單據、桌曆完整內容表格、桌曆關於乙○○與被上訴人性行為之表格、通聯紀錄表格、新北地檢署100年度調偵字第390號及100年度偵字第5290號起訴書、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572號判決書為證,及聲請訊問證人乙○○、調取被上訴人在良安診所就診之病歷資料。

被上訴人則以:伊與乙○○未發生性行為,上訴人所提出之乙○○記載桌曆,係乙○○自行記載,並非客觀證據,指稱其中記載「子」為伊,更屬無稽;所提出之99年6月6日錄音及譯文,係刻意引導問話再私下偷錄,且摘錄、扭曲錄音內容,解釋成伊坦承該事,並不可取;所提出之手機簡訊內容,亦不足以證明伊與乙○○發生性行為。又乙○○起初騙伊謂其未婚,主動追求伊,期間偶幫伊付一點瓦斯錢或其他小錢,伊雖曾與乙○○一同前往唱歌、用餐,然僅單純朋友關係,嗣發現乙○○有配偶、交往複雜,即拒絕與之繼續交往,若有聯絡,均是為修理物品或水電,兩人未發生性行為,上訴人所提錄音中出現伊道歉或說自己不對等語,乃就先前曾與乙○○外出用餐、唱歌之類道歉,並非承認與乙○○發生性行為。乙○○係因追求伊不成,惡意誣陷與伊發生性行為,謊稱伊借款未還。末按縱認伊應賠償上訴人,之前兩造在刑事案件和解,伊曾給付上訴人2萬元應予扣抵等語,資為抗辯。並援用原審所提立證方式。

三、查上訴人與乙○○於68年10月30日結婚,婚姻關係迄今存續中。又兩造因乙○○與被上訴人發生性行為之糾紛,上訴人及乙○○曾向新北地檢署告訴被上訴人觸犯相姦、傷害、毀損等罪責,被上訴人亦向該署告訴上訴人觸犯傷害、毀損及妨害自由等罪責,經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390號及100年度偵字第5290將兩造提起公訴,嗣在新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2572號、100年度簡字第6666號案審理中,兩造達成和解(含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萬元),上訴人及乙○○撤回告訴被上訴人觸犯相姦、傷害、毀損等罪責,被上訴人亦撤回告訴上訴人觸犯傷害及毀損罪責,此部分經該院判決公訴不受理而告終結;至上訴人觸犯妨害自由罪責部分(此部分不得撤回告訴),經該院判處上訴人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確定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開刑事偵審案件之起訴書及判決書、銀行存款憑條可稽(見原審卷29至33、62至69、81至88、126至134頁),復經本院調取該刑事偵審案卷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

四、上訴人上開主張被上訴人明知乙○○為伊之夫,仍與之發生多次性行為等情,業據提出上訴人、上訴人之女簡櫻蘭與被上訴人間對談電話錄音光碟及譯文、乙○○記載桌曆、乙○○在上開刑事偵查案件供述之訊問筆錄、被上訴人寄給乙○○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00年度調偵字第390號及100年度偵字第5290號起訴書、被上訴人打給乙○○之電話通聯紀錄、整理乙○○記載桌曆完整內容明細表及其中關於乙○○與被上訴人發生性行為之明細表、整理乙○○與被上訴人間99年間手機聯絡時間及次數明細表為證(見原審卷8至33、155至200頁、本院卷16至18、64至78、99至1

15、126至128頁),並經證人乙○○在上開刑事偵查案件及本院證述屬實(見本院卷64、83至86頁)。觀諸乙○○在上開偵查案件證述:被上訴人在跟我交往前就知道我已婚,我們是在93年農曆1月16日認識,因為那時正好廟要祭改,交往後幾個月,我們在被上訴人家發生性行為,後來她也有帶我去旅館,跟她發生性行為,我的陰莖有插入被上訴人的陰道,次數太多,已經好幾年了,我與被上訴人交往期間沒有分手過,只是比較沒有在一起,被上訴人都會主動打電話給我,我桌曆記載「子」就是指被上訴人,因為她姓孫,所以我取「子」為她的記號,「堅」就是指我,裡頭有講到高潮、去旅館的事情,「今天很爽」就是指好,有做的意思,我太太及女兒是在99年5月才知道這件事,因為被上訴人打電話去我家,被我太太接到,我太太開始懷疑,注意我的行動,我太太知道我們交往之事後,我就沒有與被上訴人再往來,我被被上訴人害慘了等語(見本院卷64頁);又乙○○在本院證述:我與被上訴人是93年農曆1月16日三重市民吳遷代表的委員,當天廟要祭改,我們才認識,我從事修理電器,被上訴人過沒多久請我到她家修水電,互相更加認識,被上訴人邀我去唱歌,後來我們拉近距離,談話很投機,就在一起了,93年3月29日在被上訴人家裡發生性行為,是被上訴人主動的,沒過幾天,被上訴人邀我去三重市○○○路○號8樓名流旅社,在名流旅社陸陸續續發生很多次關係,另外在我租給被上訴人住的地方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4樓住家發生很多次,從93年3月29日至99年5月初上訴人發現為止,期間發生好幾十次性關係,在我桌曆都有紀錄,桌曆上記載「子」代表上訴人,被上訴人以前叫孫美枝,所以我用「子」代表,幾點到幾點就是我與被上訴人發生性關係的時間,因為我父親開工廠,習慣作帳、作筆記,我從小就養成這樣的習慣,因為我很關心被上訴人,所以才將我們的事情記載下來,桌曆放在我的工作室,那裡面很亂,不會有人發現,直到99年被我太太發現,因為我太太發現我講電話支吾其詞,起疑心,後來她就去找,找到三本桌曆,並問我裡面記載的意思,因為裡面有記載高潮幾次、手玩、今天很爽等語,我才承認與被上訴人有婚外情,我還可以講被上訴人身體的特徵,被上訴人乳暈小小的,乳頭堅挺,肚子沒有妊娠紋,肛門微凸,肚臍下面有一條小小的線,不是很明顯。又被上訴人傳手機簡訊給我,因為被上訴人要向我借錢,裡面有寫到自稱她是我老婆,她苦苦哀求我,我都不幫忙,就可以看出我們關係,因為被上訴人常常向我要錢,我已經給她700多萬元,我沒有錢可以再給她,她就用傳簡訊,也用恐嚇的方式要我給她錢,被上訴人家裡的事情我也很清楚,99年5月4日是我們發生最後一次性行為,在我租給被上訴人住的地方,後來因為我太太發現我們事情才結束關係,結束關係之後,只有為了錢的事吵架,因為被上訴人向我借款300萬元未還,我也有告被上訴人,但因為沒有借據,所以判我敗訴。又我太太本來告我及被上訴人觸犯通姦刑責,我的部分因為小孩及太太娘家苦苦求她才對我撤回,對被上訴人部分因為檢察官及法官要我太太不要再追究下去,可以以民事案件來求償。又99年農曆3月11、12日我在被上訴人家裡過夜,當天是被上訴人要我去的,被上訴人家裡有三個房間,家裡有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兒、女各一個,我在被上訴人家裡與被上訴人同住在一房間,當天我們發生性行為。又我與被上訴人交往期間,被上訴人都沒有工作,她家庭經濟來源都是我負擔。又原審卷原證5倒數第2頁桌曆記載「子」「ㄐㄧㄢ」晚上8點10分到8點40分,就是我與被上訴人做愛時間,4月25日桌曆記載「子」今明兩天去促進會遊玩,就是本來我與被上訴人要去玩,因為被上訴人要向我拿錢,每次都要1、2萬元,我沒有錢,就沒有去,被上訴人就叫我去她家住就好等語(見本院卷83至86頁);復本院經兩造同意,當庭勘驗被上訴人肚子位置,肚子上面沒有妊娠紋,肚臍下方有壹條線,與乙○○前揭證述被上訴人身體特徵相符(見本院卷85頁背面);再者,被上訴人於99年間寄給乙○○之手機簡訊顯示「簡先生:您好!如果你心目中有把我當作老婆,那天我打電話給你跟你說我有困難!你跟我說電話中不方便談,等見面再聊!後來你到我家的時候,我把情況一五一十跟你說,哀求你幫忙我,但你卻無情的拒絕,那不要緊,你不幫忙我沒關係,為什麼要故意......跟我說這些錢你要自己用,不覺得你的行為很過份嗎?有必要這樣炫耀嗎?明知道我有急用才會跟你開口,不但沒幫忙還落井下石,我不會心裡難過嗎?過去就過去了,這一切都算了,沒什麼好祝福你的......」、「簡先生:您好!近來好嗎?好想你喔,銘霞敬上」等語(見新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7464號偵查卷97至109頁、原審卷192至200頁、本院卷66至70頁);又參以上訴人、上訴人之女簡櫻蘭與被上訴人於99年6月6日對談中,出現「丙○○:稅金、勞保、健保,很多錢都是他(指乙○○)主動去繳的還是妳要求他去繳的?甲○○:這個是他來我家說妳比較困難我幫妳一下,我承認,......」、「丙○○:都是他心甘情願自己拿出來?妳都沒有開口講?甲○○:對」、「丙○○:這房子是否妳所承租?租金是否他幫妳繳納?甲○○:房租他有時幫我繳納,有時沒有,他如果有來就幫我繳納,沒有來沒有」、「丙○○:租一個月多少?甲○○:八千,因為我跟妳說就是內心話,這些都是他心甘情願,我有跟他說你是成年人,如果你覺得你要幫忙我,我有困難當然好,你自己心甘情願不要再提起怨言,我和你在一起我也沒有怨言......」、「簡櫻蘭:妳知道我父親已經有家庭了,為什麼還要跟他在一起?甲○○:......他一開始跟我說,就是他有一個女兒,還有一個兒子,真的我不知道」、「簡櫻蘭:妳都沒有看過他的身分證後面有配偶嗎?甲○○:我都沒有看過,那是我後來才知道的」、「丙○○:難道我老公都不知道妳有孩子嗎?甲○○:他知道啊,他來我家都有看到我的孩子」、「丙○○:妳的小孩認同他?甲○○:......我為什麼叫他鹹龜他才會來,都是有原因的,他會五百一千元給我,二千元的給我,把我當成三歲小孩子......」、「丙○○:妳剛才有說到他有菜花,我才問妳他有幾個,妳說好幾個?甲○○:我剛才說已經說了他在外面不只我一個,有好幾個」、「丙○○:你們去夜市買床罩1,500元來鋪,你們用的良心過的去嗎,那是你們在睡的,你們良心過的去嗎?甲○○:這個我承認,這他有買給我」、「丙○○:妳既然約我見面,我們就是要談這個話題,事情的緣由是因妳而起,不是因我而起,是妳介入我的家庭才引起?甲○○:因為介入妳的家庭也是因為他騙我」、「丙○○:你們兩個認識有沒有五年,在一起有沒有五年?甲○○:我沒有計算,我沒有像妳老公這樣寫那個(指桌曆)」、「簡櫻蘭:他來你家過夜不是嗎?妳教他騙我們說要去玩?妳約他來妳家住麻?甲○○:不是我叫他來,他自己要來,自己要騙你們的」、「簡櫻蘭:......你們也去外面開房間,這個我們都知道妳也不能否認,要不然今天我們就不會來找妳了,真的是這樣?......。甲○○:

因為這個有事實沒錯,這個是因為大家都是成年人,你情我願」、「簡櫻蘭:那妳不是破壞我們的家庭?丙○○:對啊,妳這樣妨害我的家庭,這樣造成我心靈上的......。甲○○:我可以說如果是一開始這樣我承認是我不對,我道歉」、「簡櫻蘭:妳是什磨時候知道的?甲○○:後來才知道的」、「簡櫻蘭:那是多久?甲○○:我忘記了,都那麼久了,我又不像妳老公會寫日記(指桌曆),會拿起來看」、「簡櫻蘭:那你們在一起至少有五年了吧,五年來不可能不知道他有老婆吧?甲○○:那是後來知道」、「丙○○:因為妳跟他要錢,他沒錢可以應付妳,妳就發脾氣?甲○○:沒有啦,他跟我說,如果我去找別人,他當鬼也要捉我,我說我又沒怎樣,你做鬼也要抓我真的很好笑,你養我不起,別人要養我啊,這是妳老公要來的,不是我要他來的,錢沒有兩個不會響,我承認這是我不對,如果妳認為要如何做才能消妳的氣,要怎樣隨妳」、「丙○○:妳明知道我的存在妳還跟她在一起?甲○○:沒關係啦,妳一直說過去也沒用,我也覺得我不會再跟他在一起了......」、「丙○○:妳沒有覺得跟他在一起金錢上的往來、肉體上的往來是否覺得對我有所虧欠?妳有站在我的立場想這樣我是否很可憐?甲○○:對」、「丙○○:妳說有替我想,妳還是跟他在一起,妳哪裡有替我想?妳沒有以女人的立場來想?甲○○:我講給妳聽,那是因為起初我不知道,已經成為事實了,對不對」、「丙○○:那妳破壞的是別人的婚姻,妳應該踩煞車,不應該再繼續下去?甲○○:沒關係啦,我都已經跟妳承認了,如果說怎樣會讓妳舒服,我願意去接受」、「簡櫻蘭:在一起那麼多年了。甲○○:沒關係啦,現在講這個都沒用了,我就說我承認,看妳要怎麼做,要讓妳比較不會過那麼痛苦......」「丙○○:妳欺負的我快活不下去,我精神不好昨天有睡不著。甲○○:抱歉抱歉,我跟妳道歉」、「簡櫻蘭:妳說妳現在沒有錢,妳打電話約我們是要講他還有其他女人,那妳這一塊部分呢?甲○○:我的意思是他外面的其他女人還有可能打電話到妳家,妳不要誤會是我打的,我今天的重點在這裡,因為他在外女人很多不只有我」、「丙○○:那妳要給我一個證明,我告訴妳要向別人借東西一定要出具一個證明。甲○○:妳要叫我寫不可能,因為我不懂法律,妳叫我隨便寫,如果妳要如何對付我,那我怎麼辦,我都已保證我不會跟他在一起......」、「簡櫻蘭:所以妳說再找他可以吃上官司就對了?甲○○:好,沒關係,現在讓我吃官司也沒關係,因為我不對我也承認,因為一樣都是女人,我也可以體會,......所以我今天會這樣,就是因為我跟妳講我要和妳老公分的徹徹底底......我告訴妳我不可能和他在一起」、「丙○○:因為妳造成我在左鄰右舍心目中認為我這個老婆那麼沒用,妳光明正大這樣引誘我先生,妳也知道左鄰右舍讓人認為某人帶妳出去,讓他人誤認,也應該知道要收斂一下,造成我的名譽,我心裡上、精神上睡不著。甲○○:我跟妳道歉,沒關係,我願意接受,只要妳高興我都願意接受」等語(見原審卷8至28頁)。足認被上訴人與乙○○之關係,非僅單純之一般朋友關係,若非關係至為親密,乙○○豈有知悉被上訴人身體隱密部位特徵?乙○○豈有不斷供應被上訴人家庭支出開銷、租屋予被上訴人居住及代付房租?乙○○豈有至被上訴人家裡過夜?被上訴人豈有傳簡訊給乙○○謂「如果你心目中有把我當作老婆」之用語?被上訴人豈有在與上訴人及上訴人之女簡櫻蘭洽談中,上訴人指摘被上訴人與乙○○超乎一般朋友關係交往時,一再道歉之理?被上訴人雖辯稱桌曆係乙○○自行記載,並非客觀證據,洽談錄音及譯文,係刻意引導偷錄,且摘錄、扭曲內容解釋成伊坦承該事,乙○○起初騙伊謂其未婚,主動追求伊,期間偶幫伊付一點瓦斯錢或其他小錢,伊雖曾與乙○○一同前往唱歌、用餐,然僅單純朋友關係,嗣發現乙○○有配偶、交往複雜,即拒絕與之繼續交往,若有聯絡,均是為修理物品或水電,兩人未發生性行為,錄音中出現伊道歉或說自己不對等語,乃就先前曾與乙○○外出用餐、唱歌之類道歉,乙○○係因追求伊不成,惡意誣陷與伊發生性行為云云,惟明顯與前開證據顯示情況不符,且違反一般社會常情,委無足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明知乙○○為伊之夫,仍與之發生多次性行為,應非虛構。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與乙○○相姦行為,既經認定,則其破壞上訴人與乙○○夫妻家庭生活圓滿及幸福,係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上訴人,而上訴人與乙○○結褵30餘年,有全戶戶籍資料足稽(見原審卷二21頁),核被上訴人之加害情節自屬重大,且與上訴人之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上訴人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依上說明,自屬有據。

六、次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本件上訴人係國中畢業,從事飯店服務業,月薪約3萬元,銀行存款約100多萬元,名下在新北市三重區有3筆不動產;被上訴人係國小畢業,賣茶葉維生,月薪約4、5,000元,銀行無存款,亦無不動產,業據兩造陳明(見本院卷58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按(見原審卷46至53頁)。本院審酌兩造上開地位、身分、資力,及上訴人與乙○○長達30餘年婚姻家庭生活圓滿受到破壞,但尚未離婚,又被上訴人與乙○○交往期間自乙○○取得相當可觀金錢,上訴人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以30萬元為相當。

另被上訴人抗辯之前兩造在刑事案件和解已付上訴人2萬元部分應予扣抵乙節,上訴人主張該2萬元與本件無關,查被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該2萬元係關於本件民事賠償之一部,且在本院亦自承該給付2萬元係因在刑事和解時上訴人觸犯妨害自由部分未能撤回,因此包個紅包補償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32頁),足見與本件賠償無關,抗辯扣抵不足取。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0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敗訴判決,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原判決為上訴人敗訴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判決事證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援用之證據,經斟酌後核已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再予一一論斷之必要,併予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朱耀平法 官 曾部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