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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1100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100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法 定 代 理 人 蔡英文訴 訟 代 理 人 高涌誠律師

林昶燁律師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梁文傑訴 訟 代 理 人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被 上 訴 人即附帶上訴人 馬英九訴 訟 代 理 人 洪文浚律師複 代 理 人 林妤芬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五0七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則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十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附帶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餘由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暨第一審所命之給付,於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為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下稱上訴人民進黨)原法定代理人蘇貞昌於本院審理中代理權消滅,業經新法定代理人蔡英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乙、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下稱被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梁文傑(下稱上訴人梁文傑)為任期自民國九十九年起至一0三年止之第十一屆臺北市中山大同區議員,於擔任上訴人民進黨發言人期間之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臺北市○○區○○○路○○號十樓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之記者會中,故意散布:「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馬英九確實是在九月份南下嘉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他募款新臺幣(下同)三億,是跟他募款三億」、「你跟賭盤大亨,跟選舉的賭盤大亨募款,叫他支持你,那他一定在選舉的開盤上面,在賭盤上面,賠率上面,會作一些操作」、「而且這個賭盤大亨很明確的,他還提供房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選總部,馬英九的全國各縣市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義市,就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供的」之不實言論,復於同日晚間在TVBS無線衛星電視台(下稱TVBS)之「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再故意散布:「根據我們掌握的消息,這件事確實有發生,確實馬英九透過其他中間人而且非常高層,國民黨黨政人士」、「他之前透過非常高層黨政人士先跟陳盈助談好的,就是今年捐助馬英九三億,馬英九當天先去謝多謝(閩南語)」、「今天我們舉行記者會,我也說馬英九有拿三億,馬英九透過另外一位黨政高層人士,先跟這位陳盈助講好」之不實言論,但被上訴人並未於一00年九月間與訴外人陳盈助會面、向其募款三億元,亦未使用陳盈助提供之房舍作為嘉義競選總部,梁文傑故意於「壹周刊」將陳盈助塑造為賭盤大亨、操控國內選舉賭盤、能以賭盤影響選舉結果之負面形象後為上述言論,使一般民眾誤認被上訴人與賭盤大亨往來、違法向其募款,故賭盤大亨將透過賭盤賠率操作、使被上訴人亦為候選人之中華民國第十三屆總統選舉結果有利於被上訴人,使一般民眾誤認被上訴人利用黑道、金錢、賭盤方式影響總統選舉結果,被上訴人社會上評價受貶損,上訴人係故意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使所屬民進黨在選舉中獲取有利之結果,況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誹謗罪構成要件不同,不以行為人有誹謗他人名譽之惡意為必要,梁文傑當時既為民進黨之發言人、代表民進黨對外發言,於執行發言人職務時故意散布不實言論、無中生有、造謠抹黑、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民進黨自應連帶負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一百七十萬元本息,及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依附件二所示報紙、版別、版位、位置、規格、字體刊登一日(被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聲明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二百萬元本息,及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依附件二所示刊登報紙一日,原審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三十萬元本息,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被上訴人就敗訴部分除一00年十二月七日至十六日之利息請求外全部附帶上訴,未經附帶上訴之利息部分業已確定)。

(二)對上訴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被上訴人後開第㈡、㈢、㈣項請求部分廢棄。

㈡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一百七十萬元,及自一00

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訴人應連帶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依附件二所示刊登報紙一日。

㈣聲明㈡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方面:

(一)上訴人梁文傑方面1梁文傑關於「被上訴人於一00年九月與賭盤大亨陳盈助

會面、向陳盈助募款三億、使用陳盈助提供之房舍作為競選總部」係依據「壹週刊」報導(含所刊登之建物謄本影本)且經民進黨查證,並無不實,梁文傑並曾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即記者會前以電話就被上訴人與陳盈助會面募款情節向「壹週刊」撰稿記者蔡慧貞求證,獲蔡慧貞保證內容確實經完整查證,蔡慧貞為一資深專業記者,查證消息是否正確能力較一般民眾高出許多,該篇報導消息來源為陳盈助身邊密友張仕賢、蔡孟勛,梁文傑信賴蔡慧貞之報導均經詳加查證,佐以蔡慧貞前報導陳盈助於訴外人翁重鈞競選嘉義縣長時資助三億元,合理推論陳盈助資助被上訴人之金額亦為三億元,梁文傑亦曾向訴外人洪耀福查詢,洪耀福曾任嘉義市觀光局局長,對嘉義地區政情熟悉,所收民間消息可信度極高,另「壹週刊」報導內容可信度極高,以及被上訴人第十三屆總統大選前之「藍鷹專案」所需人事經費為四十二億元,再參酌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壹週刊」關於翁重鈞之報導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五八號不起訴處分書、總統府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新聞稿、被上訴人於一00年十二月十八日接受專訪之內容,梁文傑已克盡合理之查證義務,出於合理相當之確信,無詆毀被上訴人名譽之惡意存在,(後改稱)梁文傑在記者會及節目中所言,均為根據「壹週刊」報導所為意見表達,針對國家元首接受政治獻金提出合理評論;至「陳盈助會操作賭盤賠率往一個特定方向走」部分為意見之表達,無涉事實陳述,依被上訴人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之新聞稿,被上訴人與陳盈助於九十七年一月、九十八年九月均曾見面,確認識陳盈助,一00年九月十日亦確有南下嘉義,亦非僅參與一行程,而有三行程(學者座談會、黨部會報、單車繞行活動),梁文傑質疑被上訴人於一00年間與陳盈助會面,並非無據,梁文傑之評論合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0九號解

釋「真實惡意」原則於民事事件亦應適用,以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以免造成寒蟬效應。被上訴人身為中華民國總統且兼任執政黨黨主席,所為應受大眾高度檢驗,行為操守應受人民嚴格監督,被上訴人在選舉前以不公開行程方式與賭盤大亨私下見面,事涉選舉公正性及政治獻金來源與方式之合法性,具高度公益性,梁文傑於總統選舉時擔任民進黨發言人,於民主政治政黨政治下克盡監督制衡職責、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言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適當評論,除非被上訴人證明梁文傑所言不實,否則不構成侵權行為。況被上訴人接受電視媒體專訪,自承與陳盈助二度會面,「一個民主社會裡面,我們要接觸很多三教九流的人」、「沒有任何利益交換,純粹是希望能夠幫忙,如果在這方面的理念相同跟支持,那我覺得這樣是很正常的」,顯見被上訴人主觀上並不認與陳盈助見面損害名譽,九十九年間,國民黨參選人(翁重鈞)收受陳盈助三億元競選經費,已經「壹週刊」報導,被上訴人之名譽自不因梁文傑之言論受有損害。如認梁文傑轉述「壹週刊」之報導及發表適當評論造成被上訴人名譽、社會人格客觀價值貶損,因被上訴人未清廉自持、為勝選與三教九流之人多次接觸、請託支持,亦屬與有過失,應有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等語,資為抗辯。

3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梁文傑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對上訴人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㈠附帶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上訴人民進黨方面1被上訴人應就梁文傑所述確為不實,且梁文傑主觀上明知

或因輕率不知關於事實之陳述內容有誤,仍發表言論,造成被上訴人名譽受損之結果,以及梁文傑關於捐款人操作賭盤賠率以影響選舉結果之推論導致被上訴人名譽受有損害等節,負舉證之責,梁文傑依據「壹週刊」之報導、查證「壹週刊」撰稿記者蔡慧貞及訴外人洪耀福,有相當理由確信被上訴人與陳盈助會面、收受三億元競選經費為真實;被上訴人未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意旨,說明何以刊登道歉啟事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非刊登澄清事實之聲明或判決書全部或一部。

2依憲法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

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至四條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

四五、六四四、五八九、五六七號解釋意旨,國家對於人民發表政治性言論應給予較大程度之保障,對於公共事務之辯論,應能以無限制、強烈、公開且包括以激烈、尖酸刻薄、不留餘地地批判攻擊政府與公務員,司法機關審理此類案件不應使發表政治性言論之人民或團體動輒得咎,對於有正當理由之合法評論,不能令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錯誤陳述於自由辯論時誠難避免,表達自由需有賴以生存的呼吸空間,自應獲得保障,即使不實之陳述亦可被認為對於公共辯論有價值性,除非證明該項陳述係以有真實惡意為之,即明知陳述不實或輕率不顧是否真實,方有誹謗成立之餘地,否則有害言論自由促進民主程序、表現自我功能。本件乃現任總統兼執政黨黨主席透過訴訟方式干涉、介入在野黨及其發言人政治性言論內容,在梁文傑之政治性言論並無造成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前提下,法院以事後追懲方式令發表政治性言論人民接受處罰或負賠償之責,將違反前述解釋意旨;被上訴人於競選總統期間以不公開行程與賭盤大亨陳盈助私下會面,涉及選舉公正性及民眾政治獻金來源與方式之合法性,有高度公益性,亦為社會大眾所關心及監督之重要議題,梁文傑當有表達意見之自由,不論其用詞是否辛辣或尖酸刻薄均無不法,以保障梁文傑之思想、意見、言論與新聞自由等語置辯。3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民進黨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駁回。

對上訴人附帶上訴之答辯聲明:㈠附帶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梁文傑為任期自九十九年起至一0三年止之臺北市議員,於擔任上訴人民進黨發言人期間之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召開之記者會中,為①「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馬英九確實是在九月份南下嘉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他募款三億,是跟他募款三億」、②「你跟賭盤大亨,跟選舉的賭盤大亨募款,叫他支持你,那他一定在選舉的開盤上面,在賭盤上面,賠率上面,會作一些操作」、③「而且這個賭盤大亨很明確的,他還提供房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選總部,馬英九的全國各縣市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義市,就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供的」言論,復於同日晚間在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再為:④「根據我們掌握的消息,這件事確實有發生,確實馬英九透過其他中間人而且非常高層,國民黨黨政人士」、「他之前透過非常高層黨政人士先跟陳盈助談好的,就是今年捐助馬英九三億,馬英九當天先去謝多謝(閩南語)」、⑤「馬英九有拿三億,馬英九透過另外一位黨政高層人士,先跟這位陳盈助講好」言論之事實,業據提出記者會錄影光碟暨譯文、電視節目錄影光碟暨譯文為證(原審卷㈠後附光碟、卷㈡第一0一至一0

五、一六四至一七二頁、本院卷㈠第一二一至一三四頁),核屬相符,並經上訴人坦認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惟被上訴人主張前開言論內容均非事實,致被上訴人名譽權受侵害,上訴人應連帶負賠償之責部分,則為上訴人否認,辯稱:梁文傑僅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對「壹週刊」之報導及具高度公益性事務為適當合理之政治性評論,所述均為事實,且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事實,並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刊登道歉啟事亦非適當之回復名譽方法,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等語。

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三項「真實不罰」、第三百一十一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釋字第五0九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九七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又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三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九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被上訴人於一00年間為中華民國第十二屆總統,並為國民黨籍第十三屆總統候選人而自願進入公眾領域,此為週知之事實,被上訴人身為國家元首,領導國家政策之制訂及執行、掌控豐富國家資源,其品行操守如何、有無恪守公職人員與他人交誼往來之分際、競選手段是否合法正當,均與公益息息相關,是當以最大容忍接受公眾之檢視,以隨時供人民為價值之取捨,惟仍非謂其名譽權絕對不受任何之保障,揆諸上開說明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上訴人梁文傑所為前開有關被上訴人之言論,如屬事實陳述且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梁文傑須證明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或經合理查證,並據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係可受公評之事項為適當之評論,始得免責,且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亦需經合理查證,不得逕為傳述或人云亦云,否則仍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是本件兩造爭執之點厥為:㈠梁文傑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記者會及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前開①②③④⑤言論,是否係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㈡前開言論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是否真實?㈢梁文傑為前開言論前有無經合理查證?㈣前開言論是否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㈤如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若干為適當?得否請求刊登新聞紙以回復其名譽?㈥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是否與有過失?

五、茲分述如下:

(一)上訴人梁文傑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記者會及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前開①②③④⑤言論,是否係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屬事實陳述或意見表達部分1梁文傑在記者會中,係駁斥總統府發言人就「壹週刊」報

導之澄清,稱:「‧‧‧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馬英九確實是在九月份南下嘉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他募款三億,是跟他募款三億‧‧‧而且這個賭盤大亨很明確的,他還提供房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選總部,馬英九的全國各縣市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義市,就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供的‧‧‧到底募款為什麼會募到賭盤大亨的身上去,而且一募就是三億元‧‧‧」(全文見附表一),由其「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確實是‧‧‧而且‧‧‧很明確的‧‧‧」之用語,已難認梁文傑係引述「壹週刊」之報導。

梁文傑在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稱:「根據我們掌握的消息,這件事確實有發生,確實馬英九透過其他中間人而且非常高層,國民黨黨政人士‧‧‧他之前透過非常高層黨政人士先跟陳盈助談好的,就是今年捐助馬英九三億,馬英九當天先去謝多謝(閩南語)‧‧‧(李濤:就是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九月,對!對!那據我們掌握的消息‧‧‧」(見附表二第①、②),語意已非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參諸當日在場之訴外人黃創夏、陳鳳馨旋就梁文傑所述缺乏證據表示質疑,節目主持人李濤即詢以:「梁文傑說有所本,不完全根據『壹周刊』,對不對?」,經梁文傑答稱:「『壹周刊』所得到的訊息,我們也得到不同管道」(見附表二第④),嗣經在場之主持人李濤十一度、來賓陳鳳馨四度、周玉蔻、黃創夏各自要求梁文傑提出證據資料,梁文傑以其當時並非在開記者會、如提出證據會以開記者會方式提出等語回覆,陳鳳馨、周玉蔻並各兩度當場指摘梁文傑空言無據、閃躲迴避關於證據之詢問(全文見附表二),末了梁文傑猶重

申:「總之我們的指控絕對是有所本,我再次強調絕對是有所本的」(見附表二第⑰),而梁文傑如僅係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對於節目主持人及其他來賓關於其言論缺乏證據之詢問、指摘,當可直接表示係引述「壹週刊」之報導、並無證據可提出,而無反覆強調訊息得自其他管道、言論有所依憑、暗示握有證據之必要。

況遍觀一00年十一月十七日發行(實際販售日期為同年月十六日)之第五四七期「壹週刊」第三四至三九頁封面故事「選情告急 馬英九 密會地下賭盤大亨 踩黑金地雷」報導,僅第三六頁關於「‧‧‧該名人士進一步解釋這場聚會的意義,他表示:『對陳董(指陳盈助)來說,我政治獻金給一億、二億、三億,馬系統的人來跟我募,我怎麼知道錢有沒有到(位)‧‧‧』」,以及第三八頁「‧‧‧當時陳盈助除請出道上大老斡旋外,更負責張羅贖金,道上盛傳此案最後付出贖金三億元了結」部分記載梁文傑所稱之「三億元」數額,而前者文義僅為龐大數額之例示,並非在描述具體特定之金額,後者在記載另一擄人勒贖事件之傳聞內容,與被上訴人毫無關連,梁文傑倘引述「壹週刊」之報導,自不致產生「壹週刊」報導所無之被上訴人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言論,梁文傑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記者會及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前開言論,並非單純引述「壹週刊」之報導,應堪認定。

2而梁文傑前開言論其中①「馬英九確實是在九月份南下嘉

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他募款三億,是跟他募款三億」、③「而且這個賭盤大亨很明確的,他還提供房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選總部,馬英九的全國各縣市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義市,就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供的」、④「確實馬英九透過其他中間人而且非常高層,國民黨黨政人士」、「他之前透過非常高層黨政人士先跟陳盈助談好的,就是今年捐助馬英九三億,馬英九當天先去謝多謝(閩南語)」、⑤「馬英九有拿三億,馬英九透過另外一位黨政高層人士,先跟這位陳盈助講好」部分,均具有可證明性,均為事實陳述,至②「你跟賭盤大亨,跟選舉的賭盤大亨募款,叫他支持你,那他一定在選舉的開盤上面,在賭盤上面,賠率上面,會作一些操作」部分雖為評論,但係以陳盈助為賭盤大亨、被上訴人於第十三屆總統選舉前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此一事實為基礎,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是否應就前開言論負損害賠償之責,均應審究事實之真偽。

(二)上訴人梁文傑前開①②③④⑤言論關於事實陳述部分是否真實部分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透過國民黨高層,於一00年九月十

日在嘉義(市長黃敏惠住處)與陳盈助會面、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已經被上訴人否認。經查:

黃敏惠於原審到庭結證稱:「原告(即被上訴人)當天根本沒有到我家,而且壹週刊在此報導刊登前曾經有記者打電話到我辦公室求證‧‧‧我辦公室的秘書也有先告知記者那天並沒有這樣的行程,也沒有這樣的會面‧‧‧我只記得當天中午我有去臺北參加告別式,因為總統要來,所以告別式結束後我就趕回嘉義。(問:當天你與原告在何處會面?)在嘉義大雅路上,因為那天有國民黨市黨部辦的公開活動,當天都是公開的行程,也有記者全程在場‧‧‧(問:你當天有無與陳盈助見面或是聯絡?)就我印象中沒有,連電話聯絡也沒有」(見原審卷㈢第八五、八六頁筆錄)。

陳盈助亦在原審到庭結證稱:「‧‧‧那天我並沒有跟原告見面‧‧‧我認為這份報導(即『壹週刊』第五四七期封面故事)的內容不合於事實‧‧‧(問:你在一00年九月期間是否有捐款三億元給原告?)沒有‧‧‧(問:你是否認識原告?有無見過面?)認識,見過兩次面,一次是在他還沒有選總統前,一次是在他選第一次總統剛選完後。兩次都是在人很多的場合,兩次都是在嘉義市長黃敏惠的宿舍與原告見面,當時原告因為要選舉,來地方拜訪,當時有很多人都在場‧‧‧(你是否曾經提供過原告任何金錢?)從來沒有過」(見原審卷㈢第八六、八七頁筆錄)。

職司元首維安任務之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指揮中心提供之一00年九月十日總統(即被上訴人)預定節目、行程表、紀錄表亦詳細列載被上訴人當日自上午六時許即自松山軍用機場搭機南下,下午一時以前,係出席在高雄(鍾鐵民告別式暨頒發褒揚令)、雲林(水利文物陳列館農田水利會後援會成立大會)活動,其間僅因所搭乘飛機降落嘉義水上軍用機場而短暫行經嘉義,下午一時十分起至四時二十分許出席在嘉義市兆品酒店之「雲嘉南地區大專院校學者座談會」,下午四時四十分至五時三十分許出席在嘉義巧巧肉粽工廠之「嘉義市固本會報」,下午五時四十五分至五十五分出席在嘉義縣北迴公園之「騎單車做環保、傑能減碳身體好」活動,旋於下午六時自嘉義軍用機場搭機於六時四十分許返回松山軍用機場,嗣於七時許出席在臺北圓山飯店舉辦之公開活動,及各任務編組、主管姓名、各地點部署人員人數、聯絡官姓名、行動電話、部署位置、兵力人數、隨行攝影文字人員人數、各儀節詳細時間、注意協調事項等(見原審卷㈢第一二八至一三九頁),被上訴人當日非唯並無前往嘉義市長黃敏惠住處之行程安排,且實際行程時間緊接、無任何斷漏。

參諸嘉義市政府提供之嘉義市長一00年九月十日行程,黃敏惠當日上午十一時以前分別參加在嘉義(佛光山佛光緣美術館嘉義館、嘉義市○區○○街私宅、蘭潭林清求銅像前、嘉義市○○路公司址)四項公開活動,十一時許搭乘高速鐵路北上臺北,下午三時二十分許方搭乘高速鐵路返回嘉義,於四時十分參加在嘉義市○○路○段「嘉義市東區黨部擴大固本會報」,五時四十分出席嘉義縣水上鄉北迴公園之「騎單車做環保、傑能減碳身體好」宣導活動(見原審卷㈢第一四一、一四二頁),簡言之,黃敏惠當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返回嘉義時,被上訴人仍在參與「雲嘉南地區大專院校學者座談會」,嗣後黃敏惠並均先於被上訴人出席「嘉義市固本會報」、「騎單車做環保、傑能減碳身體好」兩項公開活動,被上訴人於該等活動結束後復旋即搭機返回臺北,已如前述,被上訴人當日並未在黃敏惠住所與陳盈助會面、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甚明。

2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第十三屆總統選舉設置在嘉義市○

○路○○○號之嘉義競選總部,係陳盈助所提供,亦經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固引用第五四七期「壹週刊」第三七頁印刷之建物登記謄本節錄影本,惟該建物登記謄本已明載該建物為訴外人陳盈達所有,並非陳盈助所有,而陳盈助與陳盈達僅為相識之友人,此經陳盈助證述明確(見原審卷㈢第八七頁筆錄),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該房屋係由訴外人即國民黨嘉義市黨部主委陳政寬以每月七萬五千元向房屋所有權人陳盈達承租,租期自一00年九月一日起至一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止,亦有房屋租賃契約可考(見本院卷㈠第二六四至二六八頁),上訴人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該建物原為陳盈助所有、事實上為陳盈助所有或陳盈達係依陳盈助之指示提供該建物予被上訴人設置嘉義競選總部使用且未收取租金,則被上訴人一00年間在嘉義市○○路○○○號設置之嘉義競選總部,並非使用陳盈助提供之房屋。

3被上訴人於一00年九月十日既未在黃敏惠住所與陳盈助

會面、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於一00年間在嘉義市○○路○○○號設置之嘉義競選總部,亦非使用陳盈助提供之房屋,則梁文傑前開①③④⑤言論內容均非真實,前開②言論亦非以事實為基礎而為評論,堪以認定。

(三)上訴人梁文傑為前開並非真實之①③④⑤言論及非以事實為基礎之②言論前,有無經合理查證部分1梁文傑辯稱其曾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即記者

會前以電話就被上訴人與陳盈助會面募款情節向「壹週刊」撰稿記者蔡慧貞求證,獲蔡慧貞保證內容確實經完整查證,其信賴蔡慧貞之報導均經詳加查證,該篇報導消息來源為陳盈助身邊密友張仕賢、蔡孟勛,亦曾向訴外人洪耀福查詢,洪耀福曾任嘉義市觀光局局長,對嘉義地區政情熟悉,所收民間消息可信度極高,另「壹週刊」報導內容可信度極高,以及一0一年一月十四日第十三屆總統大選前之「藍鷹專案」所需人事經費為四十二億元,再參酌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壹週刊」關於翁重鈞之報導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五八號不起訴處分書、總統府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新聞稿、被上訴人於一00年十二月十八日接受專訪之內容,已克盡查證義務,合理確信言論內容為真實,無詆毀被上訴人名譽之惡意存在云云。

2然查:

①蔡慧貞於原審到庭證稱:「梁文傑有打電話給我,我記得

記者會應該是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召開,梁文傑應該是在記者會前五至十分鐘打電話給我,我印象中與他講了約五分鐘左右,他問我報導是否我寫的,也問我寫這篇報導的消息來源、依據為何,但我並沒有告訴他我的消息來源,我有告訴他我有問一些人,包含陳盈助身邊的人,我的報導是根據我採訪的結果寫出來的,有我的確信依據,如果他們開記者會想要引用我的報導,可以引用,針對我的報導內容我會負責,如果他們不相信這份報導的內容,就可以不要開記者會,因為記者會也不是我要求他們開的‧‧‧梁文傑有問我原告(即被上訴人)與陳盈助見面的時間,也問了報導第三六頁倒數第二段的依據為何‧‧‧我有告訴他我寫的相關細節應該是要告訴我的律師,而不是要告訴他,我還告訴他我所寫的我都有依據,但我沒有告訴他我的依據為何。(問:‧‧‧消息來源在電話中有無透露給梁文傑?)沒有」(見原審卷㈢第一一二至一一四頁筆錄),是梁文傑僅於記者會前以電話與第五四七期「壹週刊」封面故事撰寫人蔡慧貞聯繫,對話區區五分鐘,聽聞蔡慧貞表示其報導前經過查證,並不知悉蔡慧貞消息來源為何人、查證方式為何或是否有任何證據。至蔡慧貞之消息來源為張仕賢、蔡孟勛一節,係蔡慧貞因該篇報導遭陳盈助、黃敏惠訴追,經調查後始公開,尚非梁文傑為前開不實言論之依據。

②而就「壹週刊」報導之可信度,上訴人並未提出任何證據

佐憑,且梁文傑在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對「壹週刊」報導之可信度亦不表認同(見附表二第③、⑮)。

③洪耀福於原審到庭證稱:「這篇報導出刊那天,梁文傑有

打電話給我‧‧‧梁文傑對嘉義的情況不瞭解,所以他有打電話來問。他問我陳盈助是怎樣的人,也問了陳盈助與翁重鈞的關係,也問我就我瞭解這篇報導的真實性如何‧‧‧我告訴他我認為這篇報導算平實,梁文傑也問我報導中原告向陳盈助募款的事,地方上有無風聲,我有告訴他地方上有人傳原告去找陳盈助,陳盈助贊助他三億元,地方上有這樣的傳聞。(法官問:梁文傑有無問你報導中提到原告是在一00年九月在黃敏惠家與陳盈助見面,這件事是否屬實?)梁文傑沒有跟我談到這個部分。(法官問:梁文傑有無問你報導中提到原告在嘉義的競選總部是陳盈助提供的,這部分是否屬實?)這部分好像也沒有問到‧‧‧(問:你說地方上有傳聞陳盈助有捐助政治獻金三億元給原告,針對這個傳聞你有否去做查證?)沒有,我的工作是負責組織工作,各地的幹部會將選情、情資回報給我,我會聽到各式的說法,對選戰有關的我會處理,無關的我就聽聽就算了,這項傳聞對我來說只是地方上的一個說法。(問:梁文傑有無直接問你陳盈助有捐助政治獻金三億元給原告?)梁文傑是問『壹週刊』中有關陳盈助捐助政治獻金的報導,我在地方上有無聽過這樣傳聞,我說有」(見原審卷㈢第一一五頁筆錄),亦即梁文傑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僅以電話空泛詢問洪耀福關於陳盈助及第五四七期「壹週刊」封面故事之真實性,並未針對被上訴人是否於一00年九月十日與陳盈助在黃敏惠住所會面、被上訴人嘉義競選總部是否陳盈助提供情節為查證,關於被上訴人向陳盈助募款情節,亦僅經洪耀福告知地方上有此傳聞,易言之,梁文傑當日僅獲洪耀福確認「嘉義地方有關於被上訴人向陳盈助募款、陳盈助捐助三億元之傳聞存在」,並未獲洪耀福表示確認有該項事實存在,洪耀福並坦認從未就該傳聞進行查證,僅屬街頭巷議、道聽途說。

④總統府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新聞稿係駁斥第五四七期「

壹週刊」關於被上訴人於一00年九月十日在黃敏惠住處與陳盈助會面及募款之報導,並說明被上訴人僅經地方友人引薦,於九十七年一月、九十八年九月認識陳盈助,且係選舉期間一般性拜訪懇託(見原審卷㈠第四三頁),自不能據以為前開不實言論之依據。

⑤梁文傑稱被上訴人就第十三屆總統大選之「藍鷹專案」需

人事經費四十二億元,僅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提出記載「『投票所固票方案』(藍鷹專案)固票工作具體作法」之書面一紙及相片十五張(見本院卷㈠第六三至六九頁),該書面為一紙打字列印文字,並未記載該書面係由何人製作,亦無任何人具名,即不具「文書」之客觀形式要件,且以現今個人電腦、列印設備普及程度,任何人均得自行編撰製作,已難採憑,相片亦僅能看出有人參與研討會,況上訴人遲至本件審理逾一年後方始提出該等書面及相片,該書面內容亦無任何執行工作所需經費之記載,該紙書面顯非形式意義之私文書或公文書,復未經上訴人舉證其真正,自不得據以為前開不實言論之依據。

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壹週刊」關於翁重鈞之報導及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五八號不起訴處分書均與本件無關。

⑦至被上訴人於一00年十二月十八日接受專訪係發生於梁

文傑發表前開不實言論之後,顯亦非梁文傑發表前開不實言論之依據。

3綜上,依本件事實所涉之行為人、名譽侵害之程度、資料

來源之可信度、查證對象之人、事、物、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決定查證義務高低來判斷,梁文傑於發表前開不實言論前並未經合理之查證,梁文傑於發表前開不實言論之初僅有「壹週刊」之報導及未經查證之地方傳聞,並無相當之證據、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則無論其陳述之上開不實言論,係轉述自「壹週刊」之報導,或其所稱之另有所本,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均不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

(四)上訴人梁文傑前開並非真實之①③④⑤言論及非以事實為基礎之②言論,是否足以貶損被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其名譽部分1梁文傑前開並非真實之①③④⑤言論及非以事實為基礎之

②言論,主要係指被上訴人於第十三屆總統選舉前向為賭盤大亨之訴外人陳盈助募款三億元,因而於一00年九月十日在嘉義市長私宅與陳盈助會面致意,並使用陳盈助提供之房舍設置嘉義競選總部,陳盈助將操作賭盤賠率、影響選舉結果,寓有被上訴人明知陳盈助操縱地下賭盤,身為國家元首不應與其有私人交誼,竟不守分際私下向其募款、收受其鉅額捐款及不正利益(提供競選總部房舍),進而利用陳盈助(操縱賭盤)取得有利之選舉結果,為求勝選不擇手段之意,貶抑被上訴人之人格、操守、給予被上訴人負面評價,梁文傑復係在所屬政黨所召開之記者會及電視台政治談話節目中以政黨發言人身份反覆提出,甚且強調有所憑據,衡諸常情,自足使被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屬妨害被上訴人名譽之侵權行為,亦足認定。

2梁文傑雖辯稱被上訴人接受電視媒體專訪,自承與陳盈助

二度會面、理念相同,主觀上並不認與陳盈助見面損害名譽,九十九年間,國民黨參選人(翁重鈞)收受陳盈助三億元競選經費,已經「壹週刊」報導,被上訴人之名譽自不因梁文傑之言論受有損害云云,惟查:

①梁文傑之不實言論著重被上訴人私下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

、接受不正利益(嘉義競選總部房舍)及藉以影響選舉結果情節,非在被上訴人與陳盈助會面一節,且被上訴人一00年十二月十八日接受媒體專訪所言,僅係說明前曾與陳盈助會面二次之時機、場合及會面過程等節,並非表示陳盈助係其志同道合、理念相同之好友,甚且強調未曾收受陳盈助捐款或與陳盈助有何利益交換約定,以及名譽因前開不實言論受損(節錄如下:‧‧‧九十七年我【即被上訴人】競選總統的時候,一月份黃敏惠市長跟我們介紹的,這位先生【即陳盈助】在嘉義跟市府的互動不少,因為他也成立一個公益的基金會‧‧‧黃市長是一番好意,介紹他說他也能夠幫我們拉票,那麼我們到地方上去的時間,都會去拜會地方上的人物‧‧‧我跟他見面並沒有任何的承諾,也沒有接受他的捐獻‧‧‧兩年前的九月二十號,那次是因為黃市長自己的選舉,那一年的十二月有縣市長的選舉,那也是跟這位先生見面,同樣的沒有任何承諾,只是希望他幫忙、幫我們拉票,這樣子而已。都有黃市長在,而且基本上來講,地方上我們拜會很多人啊,每一位競選人都會這樣啊‧‧‧他不是目前有案在身‧‧‧一個民主社會裡面,我們要接觸很多三教九流的人,如果你說見面之前,我先查查看你,你老兄有沒有前科,而且有沒有最近的前科,或者是十年前的也不行,那你要怎麼去競選呢?所以我覺得很重要的就是說,第一個沒有任何利益的交換,然後純粹是希望能夠幫忙選舉,如果在這方面的理念相同跟支持,那我覺得這樣是很正常的‧‧‧民進黨還在這裡講‧‧‧我那天做什麼,三個,在嘉義的三個行程‧‧‧結果被說成跟黑道組頭見面,要了人家三億,這麼離譜的說法,他居然可以兩三天還在這裡不斷在這裡傳播‧‧‧多多少少會影響到選民的觀感,這也是他們的目的啊,完全莫須有的把我染黑‧‧‧這就是他們抹黑的目的嘛,就是要對我造成傷害嘛‧‧‧)(見原審卷㈠第五一、五二頁),上訴人此節所辯,委無可採。

②至九十九年間「壹週刊」報導國民黨參選人(翁重鈞)收

受陳盈助三億元競選經費,何以導致被上訴人之名譽不受梁文傑前開不實言論貶損,未經上訴人陳明,且上訴人此一主張無異指各政黨如有一人收取特定人士之捐款,社會上一般人即認該政黨其餘參選人亦均收受該特定人士同額之捐款,顯悖於事理常情,亦無可採。

(五)如上訴人構成侵權行為,被上訴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以若干為適當?得否請求刊登新聞紙以回復其名譽部分1上訴人梁文傑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記者會及TVB

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以上訴人民進黨身分所為前開①②③④⑤言論,並非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其中①③④⑤部分之言論為事實陳述、②部分之言論為以①③④⑤所述事實為基礎之評論,而①③④⑤言論所述事實均非真實,②言論亦非以事實為基礎而為評論,梁文傑於發表前開不實言論前並未經合理之查證,無相當之證據、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前開言論已使被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名譽權受侵害,此經本院審認如前,而上訴人民進黨當時為梁文傑之僱用人,梁文傑以民進黨發言人身分所為之上開言論,自屬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民進黨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上訴人應連帶賠償被上訴人非財產損害。

2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二二一號、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著有判例闡釋甚明。本院審酌被上訴人曾任法務部部長、臺北市長、我國第十二屆總統,現為第十三屆總統,學歷為美國哈佛大學博士,名下有一筆不動產房地及逾七千萬元之存款(見原審卷㈣第十七至二十頁財產申報表),梁文傑為第十一屆臺北市議員,學歷為臺灣大學研究所畢業,名下亦有一筆不動產房地(見原審卷㈣第二五至三六頁財產申報表),民進黨則為社團法人,為我國第二大政黨;梁文傑明知並無任何被上訴人向訴外人陳盈助募款、獲陳盈助捐助三億元及使用陳盈助提供房舍為嘉義競選總部之證據資料,竟謊稱握有確切之證據、一再聲稱有所本,反覆在記者會、電視節目上為不實之陳述,貶損被上訴人之名譽,經調查及澄清後,實際上提不出任何確切證據,猶毫無悔意、不知反省、穿鑿附會、執意為不實之陳述,漠視他人人格尊嚴與精神痛苦,惟被上訴人身為國家元首,有相當能力與管道得匡正視聽,且終在總統選舉中勝出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以一百八十萬元為適當。

3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理由書闡釋詳明,是應認法院判決名譽權受侵害之被害人勝訴之判決書縱經公開,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時,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始能認為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致損及加害人人性尊嚴。本件被上訴人之名譽因上訴人梁文傑前開不實言論受有損害,然被上訴人身為國家元首,有相當機會與能力提出證據資料並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反駁,被上訴人亦已於梁文傑為前開不實言論後一個月之一00年十二月十八日接受電視節目專訪,就梁文傑不實言論各節說明、澄清,業如前敘,被上訴人並於梁文傑為不實言論約二個月後之一0一年一月十四日第十三屆總統選舉中勝出,此為週知之事實,足見被上訴人之名譽經其反駁、說明,已有相當程度之澄清,參諸本判決經媒體廣泛報導後,對於被上訴人之名譽應有一定程度之回復,無再令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予以回復之必要,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依附件二所示刊登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難認有據。

(六)被上訴人就名譽權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是否與有過失部分上訴人梁文傑又辯稱因被上訴人未清廉自持、為勝選與三教九流之人多次接觸、請託支持,屬與有過失,應有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云云,但梁文傑之不實言論著重被上訴人私下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接受不正利益(嘉義競選總部房舍)及藉以影響選舉結果情節,非在被上訴人與陳盈助會面一節,被上訴人名譽受損亦係因該不實言論寓含之被上訴人為求勝選不擇手段、不守分際向賭盤大亨募款、收受其鉅額捐款及不正利益、操縱賭盤取得有利之選舉結果含意,而所謂「被上訴人私下向陳盈助募款三億元、接受不正利益及藉以影響選舉結果」情節要為梁文傑憑空臆測杜撰之不實陳述,前業提及,被上訴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自無過失之可言,上訴人此節所辯,仍非有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梁文傑於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記者會及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中以上訴人民進黨身分所為前開①②③④⑤言論,並非引述「壹週刊」之報導,其中①③④⑤部分之言論為事實陳述、②部分之言論為以①③④⑤所述事實為基礎之評論,而①③④⑤言論所述事實均非真實,②言論亦非以事實為基礎而為評論,梁文傑於發表前開不實言論前並未經合理之查證,無相當之證據、理由確信所言為真實,前開言論已使被上訴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名譽權受侵害,被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以一百八十萬元為適當,被上訴人之名譽已經相當程度之澄清,無再令上訴人刊登道歉啟事予以回復之必要,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一百八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00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僅判令上訴人連帶賠償三十萬元本息,關於駁回被上訴人一百五十萬元本息之請求部分,尚有未洽,被上訴人附帶上訴意旨就此部分(除自一00年十二月七至十六日之利息外)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即逾一百八十萬元本息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所為被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被上訴人附帶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無違誤,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亦應駁回。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含第一審所命給付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就第一審所命給付,原審係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並未酌定擔保金額,本院認應就被上訴人全部勝訴金額部分予以酌定)。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含聲請訊問被上訴人,傳喚證人金溥聰、廖了以、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中心主任、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檡文、應寶國、周志誠、洪耀南、馬以南、周志誠,調取國安局特種勤務中心總統行程及出勤記錄、嘉義市長行程及出勤記錄、蔡慧貞黃敏惠通聯紀錄,調閱他案卷宗,函詢財政部國稅局、監察院、國民黨),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調查、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被上訴人之附帶上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周舒雁法 官 洪文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淨卿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附表一:梁文傑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在社團法人民主進步黨記者會發言全文我(梁文傑)來補充一下,今天這個壹週刊報導出來之後,總統府的發言人范姜泰基,他居然說九月份馬英九沒有跟這位賭盤大亨見過面,我們要指出來,這個是睜著眼說瞎話,睜眼說瞎話,我們得到的消息很清楚,馬英九確實是在九月份南下嘉義和這位賭盤大亨會面,而且是跟他募款三億,是跟他募款三億,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國民黨,黨產這麼多,股利去年就二十九億,馬英九居然還要跟賭盤大亨募三億,這是令人匪疑所思,第二,你跟賭盤大亨,跟選舉的賭盤大亨募款,叫他支持你,那他一定在選舉的開盤上面,在賭盤上面,賠率上面,會作一些操作,很多人是因為下了注,身家性命下去,他就投票會往一個特定方向走,馬英九再怎麼樣,再怎麼缺錢好了,怎麼可以去跟賭盤大亨做這樣的政治交易,而且這個賭盤大亨很明確的,他還提供房子,給馬英九在嘉義市做競選總部,馬英九的全國各縣市第一個競選總部,就是在嘉義市,就是這位賭盤大亨所提供的,馬英九口口聲聲說清廉,我們要請馬英九解釋一下,到底募款為什麼會募到賭盤大亨的身上去,而且一募就是三億元,馬英九要說清楚。

附表二:梁文傑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TVBS「21

00全民開講」節目陳述全文①梁文傑:根據我們掌握的消息,這件事確實有發生,確實馬英九透過其他中間人而且非常高層,國民黨黨政人士。

梁文傑:他之前透過非常高層黨政人士先跟陳盈助談好的,就

是今年捐助馬英九三億,馬英九當天先去謝多謝(閩南語),時間非常短。

(李 濤:就是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②梁文傑:九月,對!對!那據我們掌握的消息,其實對我們不

是太大新聞,因為嘉義政壇都知道這個消息,陳盈助先生和國民黨哪位人士最好,我相信大家都知道,揮文和創夏都知道,所以這個事情我希望總統府能夠說清楚,就像揮文剛才說的,總統府說的二次,可是實際上壹周刊寫四次,時間和地點是很明確,總統府先自己‧‧‧梁文傑:是!是!今年九月。

(黃創夏:抱歉我真的不清楚‧‧‧這樣的事情,我今天早上也

是很震驚,但是我一看,示意圖‧‧‧如果只是示意圖,所謂陳盈助友人都否認,這樣新聞都出來不會當頭版頭條,不會當封面故事,因為這樣事情事未可明、理未可察‧‧‧到這個時候不是根據很穩固的在一個雜誌上,在一個新聞上,就大肆指控,衍生太多東西,不符合任何基本揭弊專業。)(陳鳳馨:‧‧‧剛剛梁文傑說他們有聽說有證據,我覺得證據

拿出來‧‧‧坦白說民進黨也吃過「壹周刊」很多虧啊?)③梁文傑:沒錯。

(李 濤:‧‧‧梁文傑說有所本,不完全根據「壹周刊」,對不

對?)④梁文傑:「壹周刊」所得到的訊息,我們也得到不同管道。

(陳鳳馨:所以我說拿出證據來。)⑤梁文傑:所以我建議馬英九可以控告「壹周刊」,也可以控告我,今天我們舉行記者會,我也說馬英九有拿三億。

馬英九透過另外一位黨政高層人士,先跟這位陳盈助講好。

(李 濤:哪一位黨政高層人士?)⑥梁文傑:這個我先不能講,我建議如果馬英九願意可以控告我

,讓司法查個水落石出,這個證據在國安特勤那邊,你去調一下,馬英九當天去那邊,這個事情特勤人員是不會透露,這個屬於總統絕對機密,總統人身安全絕對是機密,所以馬英九控告我或是控告壹周刊,這個事情就水露石出。

(周玉蔻:‧‧‧過去會深入查證等等,今天用電腦搞一個示意

圖很快,今天第一個跳出來是民進黨配合‧‧‧在嘉義問所有人大家都認得陳盈助,當地人都不相信馬英九單獨會和陳盈助會面到黃敏惠家裡,他剛才說已經收了三億,去多謝一下,文傑還提到短暫停留,這個東西就很難釐清了,依照我們對馬英九的了解‧‧‧如果馬英九沾鍋沾到這樣子,今天也不會搞成這樣,民進黨要掰這種事,頭過身就過,民進黨頭過身就過哲學,今天的新聞不利,我就頭過身就過‧‧‧)⑦梁文傑:我補充一下,大家記不記得,在上一次選舉的時候,

蔡明忠他曾經在法院自白他給了馬英九一千五百萬,但是後來去查,不管是國民黨的申報或是馬英九個人的申報裡面,都沒有蔡明忠這一千五百萬,那是蔡明忠做偽證嗎?還是馬英九說謊?這個事情我想,兩件事情可以對照一下啦,這個我覺得政治人物,選總統需要非常大的資金,這沒有錯,馬英九上一次他說申報了六億,但是我覺得,全臺灣都知道,這不可能的事,這只是這個數目,所以也許國民黨他一再講二十九億裡面,有一大部分裡面是要負荷國民黨的員工退職金等等,說不定國民黨真的很窮,也許是這樣我不曉得。

(李 濤:我們今天針對這個事實,剛剛你提的說富邦什麼,還

是捐錢的多少錢,但事實上‧‧‧在這個法庭裡面,蔡明忠的父親說,他捐的錢國民黨不要,這退回去這也是個事實‧‧‧剛才我們現場針對不只壹週刊所謂這個爆料,馬英九在今年九月份有去跟所謂賭場的地下賭場大亨見過面或者是拿了這個錢,剛才是代表民進黨發言人梁文傑先生在我們這邊,也正式告訴馬英九總統,如果我講的不對,你可以去告我,就可以真相大白‧‧‧其實還用等著告,民眾說就是立刻拿出證據來,這個我們稍候再請教文傑先生。不過最新的狀況是來自於陳盈助先生‧‧‧他講說:本人自近年以來經營事業,已分散在菲律賓佬沃及克拉克、澳門等處‧‧‧從事合法事業經營,本人在國內已無事業經營‧‧‧第二段重點就是在週刊載述九月十日本人與馬總統及嘉義市長見面一事,本人當日絕未與馬總統及嘉義市長見面,其時間、地點、見面內容及政治獻金一事,完全子虛烏有,純屬惡意捏造事實‧‧‧)⑧梁文傑:我只是要提醒大家,這件事情馬英九他今天,其實他並沒有講清楚,沒有講真話,這件事情還會有發展。

梁文傑:這件事情還會有發展下去,我不需要在這邊把所有的

話都講完,但是這件事情還是會有發展,如果到時候發展出來的結果出人意外,那這個,我是建議大家現在先暫時不要說,做過份太多的評論,因為這樣的評論的話,可能事後都證明會對自己有所傷害。

梁文傑:都會有,都會有繼續發展。

梁文傑:哼,哼,會有發展。

(李 濤:民眾也不能容許,我這發展可以持續下去,要發展就

拿出證據來吧!)(陳鳳馨:‧‧‧今天到目前為止,我要不客氣的說梁文傑‧‧

‧從頭到尾故事說的很真,裡面一點點的證據都沒有,這裡面要拿證據有那麼困難嗎‧‧‧你去地方上查一下,那種總統級的行程不容易跟拍嗎?非常容易跟拍‧‧‧兩個人一起走進黃敏惠的住所就夠了,因為他們現在是就連到黃敏惠的住所都否認嘛,所以只要有兩個人都去那個住所的照片就夠了‧‧‧其實總統的行程,當地一定要做事先的所有的交通的,特勤的安排,當地的警察局要查也是非常容易的啊!民進黨如果說是一個,承認自己是一個像樣的政黨‧‧‧如果像個樣子,好歹拿一點點的證據‧‧‧)(李 濤:所以這就是爆料者要舉證,這是基本的常識)⑨梁文傑:我補充一下,我首先問金溥聰你縣長選舉之前,你0

九年縣長選舉之前,你有沒有去拜託過陳盈助,這是第一個,第二個馬以南,你有沒有跟陳盈助募過款,第三馬英九現在在嘉義市的那個競選總部,是不是東門那個角頭,也就是陳盈助他們這個角頭下面提供給你,我問這三點就好,那其他的發展之後會慢慢的有變化,請大家仔細看。

(李 濤:前面兩點跟這是沒有關連,跟今天談的這個沒有關連

‧‧‧這點請文傑先生回應。)⑩梁文傑:這個會符合大家期待。

(周玉蔻:‧‧‧梁文傑這麼年輕做這樣的發言人,講這麼輕率

的話‧‧‧今天我們談的唯一一件事,他到底九月十號那天,他跟陳盈助有沒有在黃敏惠家裏面兩個人碰面,跟他謝謝,就這麼單純‧‧‧明天要拿的證據有是這個,其他的你不要用其他的烏賊戰術‧‧‧那個錢你剛才講三億他同意給,沒給喔!是他同意給喔!錢還沒有給,對不對,所以這是他傳達相關的意願,如此而已喔,所有你不要講說二0一一年的九月十號以前所有的事‧‧‧)(李 濤:不!這是民眾看到我們今天要鎖定的,因為這牽扯到

馬總統今年九月是不是去了,然後跟這個陳先生見過面,然後是不是在黃市長家裡面,而且還談到錢的狀況‧‧‧陳盈助今天聲明稿裡面,針對說競選總部,馬吳嘉義市競選總部之設置,本人是事後才知道設置地點,本人與陳盈達先生尊為友人,陳盈達先生既非週刊載述地方角頭,亦非本人手下,競選總部設立與本人毫無瓜葛‧‧‧所以現在不能夠這樣子,真相大白就是要現在,如果文傑先生有證據的話‧‧‧明天就要拿出來‧‧‧)⑪梁文傑:這個,我們真的希望這個總統府把事情想清楚再回答

啦,因為范姜泰基過去這一段時間他講了很多話,其實後來都是證明,是,其實是在說謊,譬如說他那次說他,這個馬英九去看李登輝總統,沒有先告訴記者,他明明就是范姜泰基自己本人,叫中央社的記者發這個訊息的,這個我們已經指出來過了,所以范姜泰基講的這些話,對我們來講,我還是希望說這個總統府能夠先想清楚再回答。

(李 濤:不是,明天就是要拿出證據了‧‧‧如果,民進黨這

樣指控毫無證據‧‧‧其實這個社會大眾要有一點公道的,我知道)(黃創夏:‧‧‧現在可能會導引到馬英九先生跟陳盈助有關連

‧‧‧今天一件事情很清楚,到目前為止九月十號那天,有沒有見面?先把這件事情釐清‧‧‧九月十號那天有三個人是主角,馬英九、黃敏惠、還有陳盈助,那三個人都說沒有,那你民進黨說有,那就拿出證據來‧‧‧)⑫梁文傑:我補充一個例子啦!我上次揭發趙麗雲的農舍,事實

上證明他也是違法的,她今天已經被國民黨,這個不分區立委驅除了,所以我講話不會信口開河。

(李 濤:針對「壹週刊」的爆料,民進黨今天指控,馬英九涉

及到跟所謂的地下賭盤大亨見面,在今年的這個見面‧‧‧如果爆料者不拿出證據,也是民進黨來指控的話,那蔡英文女士也面對同樣的責任‧‧‧你在看所有的電子媒體今天晚上都在談的就是梁文傑今天所提出來的:馬英九是不是在今年的九月份見了這所謂的地下組頭大亨,而且拿了三億,轉交‧‧‧若是爆料的,能不能夠不拿證據,這是我們稍後讓觀眾一起來聽一聽、檢驗的‧‧‧「壹週刊」今天說「馬英九密會地下組頭大亨,踩了黑金地雷」,在我們現場文傑剛才在先前直接了當說不只是如此,來自不同的管道,馬英九在今年的九月份跟所謂的地下組頭大亨見了面,而且要求三億資金,這是文傑剛才代表民進黨的發言人說,要不然馬英九總統請告我‧‧‧但是民進黨必須要拿出證據,如果不拿出證據就是所謂的抹黑)(陳鳳馨:不拿出證據又怎樣‧‧‧剛剛其實整個梁文傑的,我

們問問題問的很精準,可是他的回答我很不客氣的說:五四三)⑬梁文傑:我不是在這邊開記者會啊,我說要講的話,我會開記者會講。

(陳鳳馨:我們問他說,有沒有九月十號馬英九跟這一個賭盤大

亨會面的任何證據,一丁點都好,因為你不能拿「壹週刊」當證據啊,因為「壹週刊」連證據也都沒有‧‧‧結果呢,我們問你梁文傑,他對於九月十號的證據我不回應就不回應,你怎麼樣‧‧‧)(李 濤:文傑這個證據明天應該是要拿出來了吧?)⑭梁文傑:我必須講我今天不是在這邊開記者會,我是應濤哥的

邀請來跟你們做一些討論,如果我要拿出證據,我會開正式記者會講,至於今天大家的一些質疑,我覺得這個不需要把他看得這麼陰謀論,實際上跟陳盈助見面也沒有什麼啦,二00八年馬英九跟陳盈助是見三次面,不是今天總統府講的一次喔,是見了三次面,而且時間、地點都很清楚嘛。所以馬英九我認為他還是沒有把全部的事實說出來,但是也沒有關係,反正經過了時間的發展,會證明一切啦。

梁文傑:我今天不是在這邊開記者會。

(李 濤:今天是民進黨召開記者會,畫面可以出來,指證歷歷

,說馬英九有三億什麼的,如果是有這樣的證據,明天就要出來‧‧‧)⑮梁文傑:民進黨在過去被「壹週刊」爆料過無數次了,陳水扁也被爆料過。

(李 濤:所以我再請教發言人,明天是一定要拿出來的,這不

能說未來再看)⑯梁文傑:大家一直再說「壹週刊」沒有照到相,但是我反問一

句啦,照到相又怎樣,吳敦義跟南投某大哥去巴里島玩的時候,那個是有照到相喔,而且那個相很清楚他們在巴里島、還有出國前在機場的都照到了,怎麼樣,吳敦義後來說了一句我是在和跟生人一起出去,這樣就好了嘛,所以我說照到相或沒有照到相都不重要。

(李 濤:這個很重要!明天拿不拿的出證據‧‧‧)⑰梁文傑:總之我們的指控絕對是有所本,我再次強調絕對是有所本的。

(李 濤:有所本就要拿出證據‧‧‧明天是一定要拿出來的,

這不能說未來再看)附件一:道歉聲明道歉人民主進步黨因發言人即道歉人梁文傑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六日在TVBS「2100全民開講」節目,及在同年月十七日對外散布新聞稿,指稱馬英九先生在今年九月與賭盤大亨會面、向賭盤大亨募款三億元、使用賭盤大亨所提供的房子作為嘉義市選舉總部等內容,及影射馬英九先生欲透過賭盤影響選情結果等言論,均屬不實,因此而造成馬英九先生之名譽受到嚴重之損害,特向馬英九先生表達最高之歉意,並登報道歉。

道歉人:梁文傑

民主進步黨法定代理人蔡英文附件二: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請求刊登道歉聲明媒體詳目┌────┬───┬──┬───────┬─────┐│報紙名稱│ 版別 │版位│刊登位置、規格│ 字體大小 ││ │ │ │(高×寬)(公分)│ │├────┼───┼──┼───────┼─────┤│ 聯合報 │全國版│頭版│ 報頭下 │22級3號字 ││ │ │ │ 13.8×4.9 │ │├────┼───┼──┼───────┼─────┤│中國時報│全國版│頭版│ 報頭下 │22級3號字 ││ │ │ │ 15 ×5 │ │├────┼───┼──┼───────┼─────┤│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 報頭下 │19級4號字 ││ │ │ │ 4.5×9.2 │ │├────┼───┼──┼───────┼─────┤│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 報頭下 │22級3號字 ││ │ │ │ 11.4×4.4 │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4-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