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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3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355號上 訴 人 林霈溱訴訟代理人 廖宸和律師複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被上訴人 商品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志聿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1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加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1年2月24日臺

灣桃圍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已於101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行準備程序期日。

請兩造就下列事項先具狀陳述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⒈本件有關之加盟確認訂購單、機器買賣契約書、商品機櫃台

管理系統使用契約書、加盟合作契約書等各契約間之關係,屬各自獨立或相互聯立或其他關係?⒉系爭瑕疵對上訴人(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於被上訴

人(出賣人)所生損害,請分別估算具體金額。如不得解除契,得減少買賣價金若干?宜否函請原鑑定公會鑑定行動車殘值?⒊加盟確認訂購單記載,確認定金現金新臺幣伍萬元,尾款玖

拾肆萬元,附記車型以福特PRE為主。而機器買賣契約書第2條記載買賣總金額為玖拾玖萬元,已交付定金伍萬元,未付餘款玖拾肆萬元。請說明行動車是否包括在內,有無個別單價?⒋99年8月上訴人無法再進入被上訴人綱站,暫時被鎖住,被

上訴人有無適時告知上訴人須另行申請更改密碼?事前有無解說?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法 官 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月琴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