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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44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44號上 訴 人 程致賢訴訟代理人 王依齡律師被 上訴 人 王芳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1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96年4 月初在友人公開聚會中相識,嗣曾以電話討論投資股票事宜,從未私下單獨見面。詎被上訴人因上訴人婉拒其介入上訴人經營之網購牛肉麵,及未及時回應其留言,因此心生不滿,竟自98年11月2 日至99年3月1日在網路「枋湄的異想世界」、「牛易館」等部落格中,捏造、杜撰如下所述不實之文字及言論:「我想到當初還叫我表妹團購樓下那戴帽子,我出錢的蠢事」、「為爭取自己的虛名,把小孩、父母陷於險境,為了自己的利益,把大家玩弄於鼓掌,自己落跑還美其名為伸張正義,我以認識這種人為恥。」、「說他那個不太行,是他老丈人說的,當然是他女兒說給他聽的吧」、「也請樓下那位戴帽子的看看,前妻老丈人還沒告完,現在要告我」、「…程班長…當他說想我晚上睡不著時,我是有被打動。」、「謝謝他開了格,讓我了解在利字當頭,一個人的善良本性是會被泯滅的。」、「還好後來叫表妹取消團購,巷口的牛肉麵叫三碗就送到家,幹嘛冒這風險,吃跟黑道結下樑子做的牛肉麵,萬一…不值得啦。」、「原來有人進教堂係為籌募資金。」、「參加兩間股友社,如果我沒記錯,光會費你就繳了四十六萬,每天殺進殺出自圓其說叫投資,不做事就可坐領乾薪十萬,…結果大選股票壓錯寶了賠光了,就說人家霸佔你招牌騙婚。」、「那兩個我都不喜歡,我喜歡的是你,…」、「如果你的麵好吃,我再怎麼搗蛋,你都會成功的,真的是偽君子。」、「樓下那戴帽子的心知肚明,我用一個朋友以感恩的心,感謝他曾和我分享他高價買來的密碼,卻被他塑造成哈他的人。」、「那人自認是天下超級無敵知名的牛肉麵,其實我問朋友沒幾人知道他。…至少有無數的格友知道他是偽君子。」、「聽你的正牌老婆說你那方面不太行。」、「你跟朋友說畫展那天見到我之後整夜睡不著。」、「那天我還鼓勵班長追辣妹…班長竟說未婚的不知道好不好甩,會不會被黏住。」、「如果你是我老婆,我一定一步都不離開你。」、「再聊我會幻想在一起的美好」、「有個聲音不錯聽的陪他聊天,所以就開心的打個沒完,心血來潮走到哪報告到哪」(下合稱系爭言論),致上訴人遭受第三人貶抑評價,不法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而使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非財產上損害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

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言論並未指名道姓,網路上名為「程班長」者不只上訴人一人,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人格、名譽之情事,且被上訴人主觀上亦無毀損上訴人名譽之意,自無侵權行為可言。況上訴人曾以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毀損其名譽為由,對被上訴人提起妨害名譽之告訴,業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士林地檢)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訴人本件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本院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被上訴人曾在網路「枋湄的異想世界」、「牛易館」等部落格中,發表系爭言論。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斷: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言論侵害其人格及名譽,自應賠償其所受之精神上損害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兩造之爭點為: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名譽或人格?茲論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社會、顯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隱私之保護,兩相權衡,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而涉及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依自我價值判斷而表示主觀之見解或評論,無所謂真實與否。又所謂名譽,為人格權之一種,係個人之人格德行於社會生活中所受之整體評價,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亦即非單依個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而應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斷。

(二)茲就系爭言論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人格權,分別審究如下:

1、「我想到當初還叫我表妹團購樓下那戴帽子,我出錢的蠢事」(見原審卷頁23):此語乃被上訴人自我評述出錢團購為蠢事等語,核屬意見之表達,尚難認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情事。

2、「為爭取自己的虛名,把小孩、父母陷於險境,為了自己的利益,把大家玩弄於鼓掌,自己落跑還美其名為伸張正義,我以認識這種人為恥。」(見原審卷頁23)、「…說他那個不太行,是他老丈人說的,當然是他女兒說給他聽的吧…」(見原審卷頁24)、「聽你的正牌老婆說你那方面不太行。…你跟朋友說畫展那天見到我之後整夜睡不著。」(見原審卷頁38):上開內容並未表明指述之對象即為上訴人,亦不足使一般網路使用之人得以特定係針對上訴人而為指摘,自難認據此認定上訴人社會評價有何遭受貶抑之情事。

3、「也請樓下那位戴帽子的看看,前妻老丈人還沒告完,現在要告我!去告吧!」(見原審卷頁25):此語係被上訴人就伊遭提告所為情緒之抒發,且所陳被告之事實並非虛構,此由上訴人亦以「提告枋湄實非得已」等語回應(見原審卷25),即難認上開言論有何損及上訴人名譽之可言。

4、「…程班長…當他說想我晚上睡不著時,我是有被打動!無厘頭對無厘頭嘛!謝謝他開了格,讓我了解在利字當頭,一個人的善良本性是會被泯滅的。……還好後來叫表妹取消團購,巷口的牛肉麵叫三碗就送到家,幹嘛冒這風險,吃跟黑道結下樑子做的牛肉麵,萬一…不值得啦。其實當初我也勸過他,要招牌就給她嘛!麵好吃叫啥名都好吃不是嗎?…」( 見原審卷頁26-28):被上訴人上述言論,核屬在自我部落格內為人際交往互動之描述、處事方法之立場表示,及引喻為主觀意見之表達,客觀上尚不致使一般上網民眾對所謂「程班長」之社會評價加以貶損。則上訴人主張一般消費者均知其即為該「程班長」並因上開言論對之有婚姻不忠、貪圖利益、商場背景複雜之貶抑評斷云云,尚不足採。

5、「原來有人進教堂係為籌募資金。」(見原審卷頁29)、「參加兩間股友社,如果我沒記錯,光會費你就繳了四十六萬,每天殺進殺出自圓其說叫投資,不做事就可坐領乾薪十萬,…結果大選股票壓錯寶了賠光了,就說人家霸佔你招牌騙婚。」(見原審卷頁32):上開話語均未陳明引喻或所述之對象,依其內容亦無從使一般網路使用者推知指述對象即為上訴人,尚難認有足以貶損上訴人名譽或人格之情事。

6、「那兩個我都不喜歡,我喜歡的是你,…」(見原審卷頁33):查被上訴人就此於部落格中發表之完整內容為:「那兩個我都不喜歡,我喜歡的是妳,她是指我的前妻與那女人)這真是天大的冤枉…,但我真的有說那兩個女人我都不喜歡,但我絕對沒接下去說我喜歡的是妳,戴帽子的你敢對主發誓沒說?我在紅蘋果接的電話!我敢對天發誓,還勸你回前妻身邊!…」(見原審卷頁33),而此段文字對話,係肇因於上訴人先於部落格上留言「易哥,對不起,我跟枋湄根本沒過去,只是平常的股友,若我曾做過任何一件對不起她的事歡迎她提告…枋湄,我唯一的感覺就是莫名其妙的女人,我不跟她聯絡就該被毀謗嗎?…」等語(見原審卷頁33),被上訴人為自我澄清,乃回應上開文字質疑上訴人曾在電話中所言以為辯駁,已難認被上訴人主觀上有損害上訴人名譽之意,且依雙方上開各執其詞之內容,衡之現今社會民情,尚不致令上訴人名聲評價受到貶抑之程度,是上訴人據此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為無足取。

7、「如果你的麵好吃,我再怎麼搗蛋,你都會成功的!真的是偽君子。」(見原審卷頁34)、「樓下那戴帽子的心知肚明,我用一個朋友以感恩的心,感謝他曾和我分享他高價買來的密碼,卻被他塑造成"哈"他的人。」(見原審卷頁35)、「那人自認是天下超級無敵知名的牛肉麵,其實我問朋友沒幾人知道他。…至少有無數的格友知道他是偽君子。」(見原審卷頁36):上開言論核屬被上訴人個人之意見表達及感受抒發,且一般上網民眾無從逕依上開內容認知所述之對象即為上訴人,亦難認被上訴人之前開文字業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

8、「那天我還鼓勵班長追辣妹…班長竟說未婚的不知道好不好甩,會不會被黏住。……在電話裡他倒是很敢說,甚麼"如果你是我老婆,我一定一步都不離開你"甚麼"不能再跟你聊了,再聊我會幻想在一起的美好",許是他一個人寂寞吧!…又有個聲音不錯聽的陪他聊天,所以就開心的打個沒完,心血來潮走到哪報告到哪!」(見原審卷頁41-44 ):被上訴人上開言論,僅係描述對話內容並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之感想及評述,尚難認有指摘所述對象感情不忠以詆毀名譽之意,且其內容核之常情亦難認已達足使一般網民貶低該所述對象社會評價之程度,則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上開言論已侵害其名譽,亦不足採。

(三)綜此以觀,堪認被上訴人前後發表系爭言論,均係張貼「枋湄異想世界」及「牛易館」之部落格,核屬其就週遭所遇相關人事為個人感想抒發、情緒宣洩及意見表達,衡之網路空間之使用目的,本為個人撰寫其生活點滴、抒發心情及發表意見之處,已難認被上訴人有上訴人所指侵害其名譽之意。又系爭言論並未表明所述對象之真實姓名,尚難認一般網路使用者由所謂「戴帽子的」、「他」、「你」、「有人」、「那人」等隱語或代稱,得以推知所述之對象即為上訴人,自不因上開文字之記載,而對於上訴人之社會評價產生貶抑、減損之作用。至於其中提及「程班長」部分,縱依上訴人主張因其經營程班長牛肉麵致可得特定,惟此部分言論內容客觀上並未達足以貶損上訴人社會評價之程度,亦如上述。而上訴人雖提出98 年12月1日訴外人「麒麟神分格一」名義在網路上留言「本來不想回應看完了此文,氣不過非講兩句不爽……呼籲所有格友一起來檢討他……程班長專線…」等語( 見本院卷頁108),惟依此內容尚無從證明係因被上訴人系爭言論其中何一文章而為上開留言,況自稱「麒麟」之網友先前即因批評「程班長牛肉麵不好吃」而與上訴人發生不快,此由上訴人於「程班長澄清啟事」所載內容( 見原審卷64-65)可徵,則上訴人以自稱「麒麟」之網友上開留言,主張其因被上訴人系爭言論而遭網友貶抑評價云云,尚不足採。參以上訴人以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為由,對被上訴人提出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刑事告訴,亦經士林地檢以99年度偵字第8064、10127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上訴人之再議聲請( 100年度上聲議字竹3865號),上訴人復聲請交付審判,復經原法院刑事庭以100 年度聲判字第40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卷查核明確。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不法侵害其名譽,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上損害100萬元本息,為無理由,無從准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法 官 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妙恩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