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463號上 訴 人 謝添旺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律師
金 鑫律師被 上訴人 呂財寶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之裁判,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經於民國101 年11月6 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250 號事件業經本院
101 年度重上字第352 號判決,有本院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法 官 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