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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易字第 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918號聲 請 人 林芝吟(原名包崇慧)

李義雄上列聲請人因與張家繁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2 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聲請交付本件102 年7 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本院書記官於102年9月13日以院鎮民丁101上易918字第0000000000號函否准伊之聲請,因該日筆錄有多處未詳細記載之處,爰依法聲請燒錄光碟云云。

三、聲請人於102年7月19日、同年11月8日、25日聲請交付本院102年7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法庭錄音光碟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各自發言者之聲紋,為個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聲請人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復未釋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於法未合,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