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64號上 訴 人 陳榮宗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複代理人 廖永煌律師被上訴人 勇仲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秦德勝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林珪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邱璿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