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㈤字第7號
101年度上更㈠字第8號上 訴 人 朱枝茂訴 訟 代理人 林清源律師被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周廣星兼法定代理人 周献堂被 上 訴 人 周明德
張福本練成瑜將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 列 一 人法 定 代理人 練成器上列六人共同訴 訟 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張仁龍律師被 上 訴 人 周寶同
周信男鄧昭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 列 一 人法 定 代理人 王銘陽被 上 訴 人 禾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張永平
胡其龍(即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胡立三被 上 訴 人 世祺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上 訴 人 永鴻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 代理人 張信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優先承買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四、兩造爭點之論述之㈡之⒋第7行關於「支付祭祀公業周廣星所有派下員之款項2,10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支付祭祀公業周廣星所有派下員之款項2億1,00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永春法 官 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