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52號上 訴 人 沈有學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邱仁楹律師被上 訴人 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 華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複代 理人 謝尚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8月2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徐福晉法 官 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