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67號上 訴 人 大享別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曙州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被上訴人 林婉珍
6號富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登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複代理人 鈕則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遵守規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25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法 官 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