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65號上 訴 人 恆基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被 上訴 人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重新計算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審判長當庭諭知上訴人應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6萬1,388元,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有本院民國102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足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烱燉
法 官 黃莉雲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