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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57號上 訴 人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陳鳳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張復鈞律師被上訴人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裁判案由:給付定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3-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