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57號上 訴 人 永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陳鳳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複代理人 曾允斌律師
張復鈞律師被上訴人 巨昌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國榮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蔡和憲法 官 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