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164號上 訴 人 姜孟璋訴訟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周念暉律師威林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賢崇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潘治學律師周念暉律師被上訴人 仁富框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明甫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張仁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 應以本院101年度上字第763號確認股東權存在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歧異,裁定於上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67反面)。 上開事件,業經本院於103年3月25日以101年度上字第763號判決, 並於103年4月25日確定,有該判決書、本院民事科查詢記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4至98、107、108頁)可證。
三、綜上,本院101年度上字第763號確認股東權存在等民事事件已終結確定,足認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美
法 官 張松鈞法 官 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淑芳